Ⅰ 簡易程序如何轉普通程序
法律分析:轉化方式: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應以書面決定的方式作出,即應當製作民事決定書。具體操作可以是:審判人員經開庭審理後,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或審查當事人的異議成立的,應於次日提出書面申請轉換適用程序,報經庭長或分管院長審批,簽發民事決定書並報立案庭備案。獲准後,方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如不符合轉換條件而未獲批準的,必須在法定審限內結,以顯示法律的嚴肅性。防止審判人員在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案而隨意轉換適用程序,或變相超審限結案,從而確保簡易程序的安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