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專利申請審查的程序是什麼
1.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只有發明專利申請需要辦理這一手續。
實審請求可以在申請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申請後提出,但最晚應當在自申請日起3年之內提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的或者因手續不合格被視為未提出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提出實審請求的應當提交單獨的實質審查請求書。
提出實審請求只有繳納實質審查費後才生效。但是提出實審請求後,未繳納實審費的,專利局並不馬上發出實審請求視為未提出的通知,而是等待自申請日起滿3年,若申請人仍未繳納實質審查費或未繳足時,發出申請視為撤回的通知。
申請人提出實審請求並繳納實質審查費的,專利局將對實審請求進行審查,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將視情況發出實審請求視為未提出通知或補正通知,並寫明不合格原因。申請人收到補正通知的,應當在審查員規定的期限內補正。申請人收到實審請求視為未提出通知的,應當在自申請日起3年內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新的實審請求書。實審請求經審查合格的,專利局將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布。期滿未補正或者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專利局將作出視為未提出實質審查請求通知,並通知申請人。
實質審查請求合格,在進入實質審查前,審查員將發出進入實質審查程序通知書,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應當提交申請日以前(要求優先權的在優先權日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該發明專利已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專利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在提出實審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申請人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2.答復專利局的各種通知書
在初步審查或者實質審查程序中,審查員發現申請存在明顯性缺陷、格式缺陷、或者實質性缺陷時,應用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書的形式,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時間內對申請進行補正、修改或者對審查員指出的缺陷陳述意見。申請人對此必須答復,無正當理由不答復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3.繳納申請維持費
這項手續只有發明專利申請需要辦理。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2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三年度起申請人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各年度的申請維持費應當在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一並繳納,授予專利權的當年不包括在內;對於沒有授予專利權的申請,無需繳納申請維持費。
申請維持費按照規定可以請求減緩。
4.請求提前公布
請求提前公布是申請人可以視情況選擇的一項手續,它只適用於發明專利申請。
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按正常程序應當在申請日以後滿18個月才予以公布。公布以後申請人可以獲得臨時保護的權利,申請的內容將成為現有技術的一部分。申請人出於下列種種考慮,可以請求提前公布其申請。
5.對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
對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也是申請人可以視需要選擇的一項手續。
申請文件存在各種缺陷時,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補正或者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內主動提出修改。補正主要是對申請存在的形式或格式上的缺陷,或者手續上的缺陷進行補正。
對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只限於對不清晰的線條描清,塗覆不能予以保護的文字,或對視圖的明顯差錯和不一致進行改正。
任何主動修改或補正都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或表示的范圍。主動修改或補正能否被接受由收審查員決定。主動修改或補正應使用意見陳述書或補正書,說明修改、補正的文件名稱、頁數、位置及修改理由;被修改部分應列印在替換頁上,附在意見陳述書或補正書後面。
6.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著錄項目變更手續也是申請人可以視需要選擇的一項手續。
申請人提出申請以後,請求書中有關人事的著錄項目(指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事項、發明人姓名、專利代理事項、聯系人事項、代表人)發生變化時,應當由當事人按照規定辦理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手續;其他著錄項目發生變化時,應當由專利局根據情況依職權進行變更。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時,應當向專利局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在其中填明變更的項目及變更前後的情況,涉及發明人、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變更的,還需要附具說明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並繳納規定的費用。
一件專利申請的多個著錄項目同時發生變更時,只需提交一份申報書;多件專利申請的同一著錄項目發生變更時,即使變更的內容完全相同,也應當分別提交各自的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專利局公布的專利收費標准中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是指每件專利申請每次申報著錄項目變更的費用。著錄項目變更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另有規定的除外。期滿未繳納或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著錄項目變更申報。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