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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有什麼價值

發布時間:2025-03-19 01:33:00

❶ 刑法簡答題:程序法的內涵和意義

在現代社會法治與公正的程序是不可分開的,如果把法治看作是良好的法律能夠普遍遵守,那麼,法律必須要通過一套公正的程序才能得到良好的運作,任何良好的法律都要通過正當的程序才能體現其應有的價值,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一些正當的程序如司法獨立、公開審判都成為了基本的法治原則。司法以正確地適用法律,裁決糾紛為宗旨,司法過程乃是准確地適用法律的過程。然而,適用法律並不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和自由決定的過程,而必須嚴格依附一定的程序,只有在嚴格公正程序的規范下,法律才能得以准確地適用於具體的案件,法律的正義價值才能在裁判中得以實現。

程序必須是公正的,才能形成裁判公正的基礎。公正在訴訟領域始終具有根本性的意義。如何理解程序公正的內涵呢?一般認為,程序公正主要是指程序法的規范是公正的、體現了公平正義的精神,從總體上說,此種見解是合理的。然而,程序公正不能完全從程序法所確定的規則的內涵中理解。它還包括了整個司法制度在運作中的程序是否公正的問題。例如英國學者貝克爾增把法院的獨立、中立視為「司法程序的心臟」或公正程序的最基本的要件[13],黑格爾也把不帶對特殊利益的主觀情感「,而在特殊場合中」認識和實現法「視為法院的基本使命[14].由此可見,法院的獨立乃是程序公正的最重要的內容。而審判的獨立絕不是單純的程序法所包括的制度,而包括了整個司法制度的原則和內容。

在許多情況下,程序的公正與實體法制度具有十分密切的關系,兩者甚至是不可分開的。例如,無論是美國憲法中的「正當程序(Due process)」還是英國法中的「自然正義原則(Natural justice)」,都可以既解釋為實體法的原則,也可以解釋為程序法的規則,正像英國丹寧法官所指出的「我所說的『正當程序』指的不是枯燥的訴訟程序條例,它在這里——和麥迪遜提出美國憲法修改案時所說的非常相似——即『未經法律的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15].它是指「法律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而認可的各種方法促使審判和調查公正地進行,逮捕和搜查適當的採用,法律救濟順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誤等等」[16].所以,司法過程中所採取的由法律所確認的各種公正的訴訟方法和制度,如無最推定原則、逮捕和搜查等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公正的調查程序、辯護制度、陪審制度等都屬於正當程序的范疇。這些制度不完全是程序法的范疇,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理解為實體法的規則[17].

那麼,程序公正究竟應包括哪些內容呢?一般認為,其內容主要包括:

1,裁判者的獨立和中立。中立是指「與自身有關的人不應該是法官」,或者按英國的自然正義原則,任何人不能審理自己或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案件(nemo judex in parte sua)。所謂獨立,是指法官只能服從法律,在司法活動中不受任何外來的干預。嚴格地說,獨立是一項整體制度的要求,而中立則是在一個特定的具體案件中的正當程序的要求。獨立的含義更為廣泛,它常常包括對中立的要求。因為在一個具體的案件中,法官對訴訟當事人雙方保持中立的立場,對任何人當事人一方不具有好、惡和偏見,對其審理的案件不具有利害關系,這本身便是司法獨立的內涵。

按照戈爾丁的看法,獨立、中立是以一種公平方式運行,給予當事人一種受公平待遇之感,因為公平能夠促進解決並在當事人心中建立信任感[18].實際上獨立與中立,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因為它是整個司法程序運作的前提,也是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的基礎。司法者的中立可以被視為一個正當的訴訟的基本特徵。因為對抗的雙方相互爭訟,法官居中裁判,三方互動才能形成訴訟。如果法官不能保持中立,或屈從於任何外來的壓力而偏向任何一方,甚至與一方聯合而反對另一方,則訴訟的本來含義也就不存在了。正如美國學者亨利盧本斯所指出的:「在法官作出判決的瞬間,被別的觀念,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權勢或壓力所控制或影響,法官也就不復存在了。宣布決定的法官,其作出的決定哪怕是受到其他意志的微小影響,他也不是法官[19].

從程序公正的角度來看,司法的獨立、中立不僅要求法官要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如個人的干涉,而且還要求在程序上符合如下要求:第一,在程序過程開始以前,不對訴訟參加和案件的事實本身做任何先驗的評價或預測,在對案件的事實作完整的、全部的了解以前,不得對裁決結果形成任何先入為主的意見。第二,對訴訟的參加者的平等地位及其請求和主張予以相同的重視,不得對任何一方具有好惡偏見。即使在刑事案件的審判中,雖然控方是國家機關,但法院也不是其利益的代表,而是控辯雙方的裁判者,他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而要根據是非曲直和法律規定對案件進行公正裁判。第三,裁判者對訴訟參與者及案件的事實不具有任何利益的關聯性,否則,應當主動申請迴避。例如法官的配偶、子女、親屬作為訴訟一方的律師,將使法官與該案件形成利害關系,該法官應主動申請迴避。

2、程序的合理性,這就是說,整個司法過程都必須具備一整套合理的、固定的、便於操作的程序,從而限製法官的恣意,使裁判體現公正性、判決具有可靠的預測性。所以,在司法活動的每一個過程和環節中,都必須有程序規范的存在,從案件的起訴、受理、開庭、辯護、辯論、質證、裁判、執行、上訴、審判監督等等,都要依循嚴格的程序規范。程序的設計越細蜜、合理,則便對法官的恣意和濫用裁判權的行為形成更為嚴格的限制,使裁判公正更具有保證。另一方面,程序應對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予以充分尊重。程序制度本身賦予了訴訟當事人一系列權利,如聘請辯護人、要求迴避、要求公開審判等權利。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法定范圍內放棄自動的權利。尊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和放棄程序權利的自由,也是正當程序的內容。

3,程序的公開性。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化是公正程序的重要內容。一切骯臟的事情都是「暗廂作業」中完成的,追求正義的法律必然是公開的、透明的。正如肖揚同志所指出的,增強審判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明確任何人不得搞「暗箱操作」,將審判活動置於廣大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之下,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20].程序的公開性、透明化要求首先要求除法律有特殊規定以外,所有的案件都必須實行公開審判,當事人的證據、理由必須當庭提出,並應在公開程序中進行辯論和質證。其次,應當重大限度的允許民眾旁聽審判。此外,判決書也應當完全公開,法官的判決理由應向公眾展示,以利於公眾的監督。

4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平等性意味著程序要保障訴訟者與人在訴訟活動中能夠平等地參與活動,平等地對待訴訟參與者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對任何一方不得因其年齡、性別、社會地位等而在訴訟中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對待。在刑事案件中,控辯雙方的訴訟地位是平等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被告的程序權利。在行政案件中,即使是政府部門作為被告參與訴訟,他們不享有任何優越於普通公民的地位和權利。在程序的設計過程中必須要給予雙方平等的攻擊和防禦的權利。程序權利與當事人的實體利益密切聯系在一起的,程序權利得以充分體現,當事人才能相信訴訟的公正,並能通過訴訟充分維護其權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權利

5,程序的民主性。按照程序的民主性的要求,一方面,程序的民主要求當事人充分地表達自己的請求和意見,而裁判者要認真地、耐心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仔細分析其提供的證據,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公正的裁判。審判的民主性是防止法官的恣意專橫以及濫用職權所必須的。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應當被給予充分的機會,向法院陳述自己的案情以保護自身利益。[21]當事人所獲得的聽證的權利,當面地和直接地向裁判者作出陳述的權利是當事人所享有的重要的程序權。另一方面,民主性還包括在訴訟過程中應通過陪審而實現民眾的參與和對訴訟的民主監督,羅伯斯彼爾指出:「訴訟程序,一般來說不過是法律對於法官的弱點和私慾所採取的預防措施而已」[22]這句話雖然過於偏激,但確實指出了通過民眾的參與司法過程而對審判進行監督的重要性。因此需要在程序中通過完善各項民主監督制度以確保裁判結果的公正。

6,程序的便利性和及時性。公正的程序也應當便於公民實現訴訟權,避免程序上的繁瑣和極端形式主義。例如簡單的糾紛應當以簡單程序進行,以盡可能縮減程序的成本。程序也應當及時終結,裁判時間不可遙遙無期,因為任何遲來的正義都可能構成不正義。訴訟時間的拖延對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會形成極大的損失和浪費。還要看到,證據不可無限制的提出,訴訟也不可永無止境地進行。當法定程序完結以後,訴訟應當終止。

總之,公正的程序不僅要體現公平正義的價值,而且也要反映效率的要求,同時在程序的設計中,也要保障程序的完整性和體系性,程序的各個部分也要彼此協調,才能夠充分發揮程序的作用。

❷ 法律程序的意義和價值

程序公正的意義:
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基礎,是實現實體公正的重要保障。
程序公正有助於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要求。
程序公正有助於化解糾紛。
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保障司法活動的合法性的需要。
程序公正是保障司法活動的公開性的需要。
程序公正可以防止司法權的濫用和司法腐敗。

程序公正的價值:
一、程序的獨立價值。

二、程序的民主價值。

三、程序的平等價值。

四、程序的中立價值。

五、程序的公開價值。

六、程序的正當價值。

七、程序的救濟價值。

❸ 如何證明實體法比程序法重要

程序法有其工具價值和獨立價值,但不能說它一定比實體法重要,沒有實體法的程序法無疑是空中樓閣。

例如,刑訴法規定公訴案件和解程序適用於民間糾紛引起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涉及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關犯罪。那麼對於一個沒有接觸過刑法的人來說,盜竊罪可以和解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和解嗎?受賄罪可以和解嗎?所以,實體法和程序法相輔相成,不能說誰更重要,只能說在當今刑事政策下,程序正義略微高於實體正義。

❹ 程序法的價值

法律分析:一、所謂法律程序價值,既是指法律程序在運行過程中所要實現的價值目標,又是指人們評價和判斷某一法律程序是否正當、合理的價值准則。根據價值關系中「目的」與「手段」的功能特性,法律程序的價值和意義可分為兩個基本方面:

第一,法律程序的外在價值。這是基於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關系,以法律程序在形成某一公正的實體結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作為價值標准。在這里,評價程序結果的標準是獨立的,它們主要是實體正義、和平、秩序等。這些實體價值目標的要求相對於程序而言,是一種外在的更高目標。因此,一種法律程序能否產生好的結果或在多大程度上產生好的結果,是衡量其價值的一個標准,即其作為手段和工具的價值。

第二,法律程序的內在價值。這是指人們判斷一種法律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內在的優秀品質或善的標准。法律程序並不僅僅是實現實體結果的手段,它作為一個過程,應當具有其內在的、並不取決於能否產生某種好結果的內在的善,如公正、理性、人格尊嚴等。在這里,判斷程序本身是否正當、合理的標准,要獨立於評價程序結果的價值標准。因此,一種法律程序無論是否具有產生好結果的能力,只要它本身具備一些獨立的價值品質,就應當認為具有價值,即作為目的的價值。此外,與程序的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密切相關的是程序的效率價值,它本身也是法律程序的一個獨立的價值。

二、法律程序的意義:

首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利於防止行政權力濫用,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

其次,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體現了對人權的保障。

再者,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是民主精神的具體體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❺ 我國程序法的基本體系及其價值是什麼謝謝!

我國程序法的基本體系是由各種互相協調一致的各法律部門組成的統一整體。
程序法的價值在於及時、恰當地為實現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則、方式和秩序。
程序法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審判活動則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作為實體法的對稱,不能簡單地把程序法與訴訟法或者審判法相等同,因為程序法是一個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選舉規則、議事規則等非訴訟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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