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對違法土地查處申請書應怎樣處理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和群眾舉報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應當受理。對受理的案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填寫受理登記表,並根據審核情況,在7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1)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查辦;
(2)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告知交辦、移送案件的部門或者舉報人;
(3)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辦理;
(4)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 立案的步驟
(1)受理
受理行政機關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的有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應予處理。
(2)審查
審查的內容包括: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況是否可靠;案件的違法性質和情節是否應追究法律責任;是否應由本級、本部門管轄。
(3)立案
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經主管負責人審批後立案調查;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不予立案,並告知交辦、移送案件的單位和舉報人;審查發現不屬於自己處理的,應向交辦、移送案件的單位和舉報人說明,同時將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機關。
調查主要包括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取證主要指現場勘驗檢查和就專門問題進行的鑒定。行政處罰必須遵循「先取證、後裁決」的原則,在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實施處罰。調查取證必須遵循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
案件調查結束後,承辦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提出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對違法案件的處理,應當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進行首長負責制下的集體審議。審議應製作筆錄,由參加審議的成員簽名。
調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認定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撤銷立案,重大案件的撤銷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認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發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4)認定非法批地的,撤銷批准文件,注銷土地登記;
(5)認定當事人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6)認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自己無權處理的,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並附調查報告和相關證據,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7)認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及時移送有關機關。
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應當從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結案。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案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結案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屬於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案件,結案時間的延長要報請交辦案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1. 告知: 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但對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2. 聽征: 聽證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為有利害關系人提供機會,對特定問題進行論證、辯駁的程序。
1、決定 :經過告知和聽證之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1)當事人確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認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3)當事人有違法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可不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作出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4)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依法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5)認為依法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分的,依法直接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並將有關證據材料移送檢察機關,處理結果應當抄送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
(6)對於沖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暴力威脅或者圍攻、毆打、侮辱執法人員,拒絕、阻礙國土資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案件,應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處理。
2、送達處罰決定書
⑵ 土地違法案件處理一般程序是什麼
(1)受理。受理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其管轄許可權接受有關土地違法行為的材料或舉報並加以審查的過程。受理的材料來源於信訪、舉報、媒體披露、領導交辦、上級交辦、部門移送和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的發現等方面。對受理的土地違法案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填寫案件受理登記表,然後進行初步的審核;並根據審核情況,在7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①符合立案條件的,實施立案查處。
②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告知交辦移送案件的部門或舉報人。
③不屬本部門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辦理。
④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2)立案。立案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土地違法行為及有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行政違法事實並需要追究行政責任時,依法決定列為行政案件並開展調查取證的行政程序行為。立案是實施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正式開始,其目的是通過對所獲材料的審查,發現土地違法事實,並追究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3)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執法辦案人員對土地違法案件的事實進行核實並收集有關證據的過程,是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中最關鍵的必經程序。一是做好調查准備工作。案件立案後,應指派不少於二人的辦案工作組,認真制定調查方案,經領導批准後實施。二是廣泛收集證據。三是寫好調查報告。
(4)處理。處理是指對立案調查的土地違法案件,經調查取證並提出調查報告後,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對案件進行集體審議,並對案件作出具體處理的過程。對案件進行集體審議時,要著重對調查報告中提供的土地違法事實、證據及其具體處理意見進行充分研究分析,並區別不同情況,對案件的處理作出具體的決定性意見。
(5)聽證。按照規定,需要舉行聽證的案件,必須進行聽證。聽證的具體程序是:
①土地違法行為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告知後3日內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
②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土地違法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③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要公開舉行(舉行3日以前公告案由、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聽證的時間和地點)。
④聽證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指定的本部門非本案調查取證人員主持,根據《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持有《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並經過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的培訓考核。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⑤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2人代理聽證。
⑥舉行聽證時,案件調查取證人員提出當事人土地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和擬作出行政處罰事項的建議及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等;土地違法行為當事人可對案件調查取證人員提出的土地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事項及其法律法規依據等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
⑦案件調查取證人員與土地違法案件當事人就案件有關的事實、證據、擬作出處罰的事項、法律依據及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等問題進行辯論,其順序是:a.案件調查取證人員及其代理人發言;b.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發言;c.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發言;d.雙方互相辯論。
⑧聽證會辯論終結時,聽證主持人應當征詢土地違法案件當事人最後的意見,由其作最後的陳述,第三人也享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⑨聽證會應當製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要記明:聽證的時間、地點及案由;主持聽證的土地行政管理機關名稱、主持人、案件承辦人、案件當事人、證人和鑒定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等;案件承辦人員查明的土地違法主要事實、證據和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項及其法律依據;土地違法當事人、證人和鑒定人陳述的主要內容、勘驗結果;本案利害關系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觀點、意見及證據等。聽證筆錄應當交土地違法本案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蓋章;聽證筆錄經聽證會主持人審閱後,由主持人及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土地違法案件處理一般程序圖(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行政處罰權,依照法律、法規,對調查取證終結的土地違法案件,依法對土地違法行為當事人所作出的書面處罰決定。
經過告知和組織聽證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審查,對土地違法行為當事人確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受到行政處罰的,即可依法對土地違法行為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後,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應在3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執行是指土地管理部門為實現其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所從事的活動。執行方式一是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二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結案。一是收集處理結果,二是提出結案報告,三是立卷,四是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