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再審案件的申請流程
申請流程:
1、直接向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人民法院設立立案接待窗口,專門負責審查接受申請再審案件材料。申請再審人到立案大廳提交申請再審材料的,應當填寫來訪人員登記表,按照提交登記表的順序由接談法官審查其再審申請是否符合受理條件以及材料是否齊備。2、通過郵寄向法院提交再審材料。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郵寄提交申請再審案件材料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按照相關規定提供材料,並附材料清單、送達地址確認書及電話等有效聯系方式;(2)為便於快捷分案,申請再審人應在信封上註明提交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材料;(3)在信封上註明來信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申請再審人以郵寄方式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受理條件,但申請再審案件材料不齊備或需要改正的,應當按要求予以補充或改正。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再審申請書後,應當進行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申請有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否則,則駁回申請。
民事再審案件的審理范圍解決的是在再審審理過程中,法院對生效裁判中哪一部分進行重新審理,並對此做出再審裁判的問題。
審理范圍的確定主要涉及到兩方面的問題:
一是要就原審裁判進行全面審理還是限制審理;
二是對當事人提出的超出原審范圍的訴訟請求是否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具體的再審請求范圍內或在抗訴支持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內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於再審審理范圍。
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1、程序發生的原因或主體不同
一審訴訟程序的發生,基於當事人的起訴權和法院的管轄權;而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的上訴權和二審法院的審判監督權;
第二審程序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即第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而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發生的主體只能具有審判監督權的國家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才能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2、提起方式不同
一審可以是口頭形式。
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再審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較復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
3、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
一審的法定訴訟時效基本都是3年。
上訴要受上訴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較短;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4、審理的對象不同
第一審訴訟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訴狀和被告的答辯狀為基點展開的,審理的對象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
第二審程序是當事人因不服一審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而發生,所以二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一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而再審程序的審理的對象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具有強制性、排他性和穩定性,對法院、當事人和社會都具有約束力,任何人都無權改變。
只有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監督權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或者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才能對該判決、裁定再次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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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