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開庭後判決下達後的流程
法律分析: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有如下程序(以民事案件為例): 1、宣布法官到庭; 2、核對當事人身份; 3、宣布開庭; 4、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 5、原告宣讀起訴狀; 6、被告答辯; 7、雙方舉證、質證; 8、雙方互相辯論; 9、最後陳述意見; 10、法官宣布休庭(當庭宣判或者擇日宣判)。
判決書下來後,進行的程序是:1、15天內,決定是否上訴,民事判決書通常會有十五天的上訴期,在此期間,原被告雙方都可以進行上訴。2、若上訴,則進入二審程序,若雙方均未上訴,則判決生效,具有給付義務內容的案件會進入履行期,在此期間,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應當時履行相關給付義務。3、履行期過後之後,若負有履行義務一方的當事人沒有及時履行相關的義務,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則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㈡ 判決書下來後續程序
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後如果對判決的結果有任何的不服,那麼是可以提出異議的,但提出的時間也只有十五天,只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出來,並擁有合法的證據,那麼就可以讓法院受理自己的請求。
【法律分析】
判決書下來後,進行的程序是:1、15天內,決定是否上訴,民事判決書通常會有十五天的上訴期,在此期間,原被告雙方都可以進行上訴。2、若上訴,則進入二審程序,若雙方均未上訴,則判決生效,具有給付義務內容的案件會進入履行期,在此期間,負有履行
義務的一方應當時履行相關給付義務。3、履行期過後之後,若負有履行義務一方的當事人沒有及時履行相關的義務,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銀好行,則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二審判決即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上訴。對二審判決若有異議,認為程序、實體上有錯誤時,可提起再審(我國稱為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有三種形式: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檢察院抗含搏襪訴進行再審三種。通常判決會有十五天的上訴期,在此期間無論是哪一方當事人對判決不服都可以提起上訴。上訴期過了之後,如果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則判決生效,具有給付義務的案件會進入履行期,在此期間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要及時履行相關談激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㈢ 中級法院判決書下來後續程序
判決書下來後續程序: 1、等待上訴期、抗訴期,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算。 2、當事人均未上訴、抗訴的,判決生效,當事人各自履行各自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