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事訴訟速裁程序規定
民事訴訟速裁程序規定適用於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的陳述意見。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訟訴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訴訟: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Ⅱ 速裁程序適用公訴還是自訴
適用條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使用速裁程序的,可以使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於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
(5)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