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要怎樣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幾步。首先,當事人需在收到裁決書後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同時,需提交證明該裁決應被撤銷的證據。此階段為初步准備階段。
接下來,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後,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在兩個月內作出裁定。這一裁定可以是撤銷裁決或駁回申請。整個過程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指引。
具體法律條款包括第五十七條,指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第五十九條則規定當事人需在收到裁決書六個月內申請撤銷。第六十條中明確指出法院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後,應在兩個月內作出相關裁定。第六十一條則提到法院在受理申請後,認為仲裁庭能進行重新仲裁時,會通知仲裁庭。
通過以上步驟,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整個過程需注重時間限制和證據提交,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B. 仲裁生效後不服仲裁怎麼辦
一、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對於民商事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需要注意的是,此種情況下的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並不能直接替代訴訟程序。
二、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如果對方已經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你可以在執行法院提出不予執行的申請。同時,你也可以直接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三、或裁或訴原則:在我國,仲裁和訴訟是兩種互相排斥的爭議解決方式。一旦選擇了仲裁,就必須接受仲裁結果,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不得向其他仲裁機構再次申請仲裁,因為仲裁是一裁終局制度。
四、申請撤銷仲裁結果: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仲裁程序存在錯誤,或者仲裁員存在受賄等不當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結果。這是法律允許的行為。
五、法律依據:《仲裁法》第57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裁決存在某些情形,如沒有仲裁協議、裁決事項超出仲裁協議范圍、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等,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核實裁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應當裁定撤銷。如果認為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也應當裁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