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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有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5-01-30 20:16:49

① 程序優於實體原則到底是什麼意思程序是幹嘛的,實體是幹嘛的求解。

程序優於實體原則指的是在稅收爭議中,如果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存在程序上的錯誤,納稅人首先需要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履行納稅義務,之後才能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這一原則強調了程序的重要性,即使稅務機關的行為存在實體上的錯誤,納稅人也不能立即拒絕納稅,而應該通過合法的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這一原則的具體應用可以體現在多個方面。例如,假設一名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稅務機關可能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實體上的錯誤,但只要其程序上符合規定,納稅人就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完成納稅義務。之後,納稅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來尋求糾正錯誤。

程序優於實體原則的核心在於,它確保了稅收程序法的有效性和權威性。如果納稅人可以無須履行納稅義務就直接挑戰稅務機關的決定,可能會導致稅收秩序的混亂,損害公共利益。因此,即使稅務機關的實體決定存在錯誤,納稅人也必須首先按照程序要求履行義務。

這一原則還體現了法治精神,強調了程序正義的重要性。程序正義不僅能夠確保每個人在法律面前受到公平對待,還能夠增強公眾對法律系統的信任。通過遵循程序正義,可以減少社會沖突,提高社會的穩定性和和諧性。

程序優於實體原則還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稅務機關的行為明顯違反程序規定,納稅人可以拒絕履行納稅義務,並立即尋求法律救濟。這種靈活性使得這一原則能夠在具體案件中得到更公正、合理的應用。

總之,程序優於實體原則是稅收法律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它強調了程序的重要性,保障了稅收秩序的穩定,同時也體現了法治精神和程序正義的價值。這一原則在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對於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和促進稅收公平具有重要意義。

② 正義是什麼意思

正義的意思如下:

1、公正的、正當的道理。

朱德 《過圖門江懷朝戰》詩:「奮起援 朝 倡正義,雄師百萬復 開州 。」

2、正確的或本來的意義。

漢 桓譚 《抑訐重賞疏》:「屏羣小之曲說,述五經之正義。」

3、公道正直;正確合理。

毛澤東 《為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斗》:「我們的事業是正義的。正義的事業是任何敵人都攻不破的。」

4、舊時指經史的註疏。

如 唐 代 孔穎達 等有《五經正義》, 張守節 有《史記正義》。

(2)程序正義有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近反義詞辨析

1、近義詞:公理[ gōng lǐ ]

釋義:社會上公認的正確道理。

《三國志·吳志·張溫傳》:「競言艷及選曹郎徐彪 ,專用私情,愛憎不由公理。」

2、反義詞:邪惡[ xié è ]

釋義:行為不正而又凶惡的人。

漢 王符 《潛夫論·述赦》:「夫天道賞善而刑淫,天工人其代之,故凡立王者,將以誅邪惡而養正善。」

③ 大夥,問你們個問題啊,被人叫正義之士是什麼意思

基本信息 中國幸福學認為,人們的最終追求是幸福,所以人類的最終追求是人類的和諧幸福,所以維護正義的根本目的也是為了人類的和諧幸福。 從維護正義,主持正義,追求正義等相關的正義概念來講,正義是一種行為,是一種有利於人類和諧幸福的行為。正義是相對邪惡而言的,邪惡是不利於人類和諧幸福的行為。中國幸福學認為,沒有不幸就沒有幸福,同樣,沒有邪惡也就沒有正義可言。 中國幸福學認為,道德是人們為了維護我們群體的利益而約定俗成的我們應該做什麼和不應該做什麼的行為規范。顯然,追求人民和諧幸福的行為是符合我們人類最大道德利益的, 所以,正義的定義是:正義是人們為了戰勝當前邪惡,最終是為了維護人類和諧幸福的道德行為。通俗地地講,為了戰勝當前邪惡,為了人類和諧幸福,該出手時就出手,這就是正義。 為什麼正義的定義之中要加上「為了人類和諧幸福」一詞,因為正義要防止「維護」過當,比如濫殺無辜,株連九族,公報私仇,順手牽羊等現象就屬於「維護」正義的過當行為。同時「為了人類和諧幸福」也是界定邪惡的標准。 ——摘自《中國幸福學研究》
[編輯本段]詳細釋義
詞目:五芒星和居中的一個正字,代表正義正義 拼音:zhèng yì 英文:justice
基本解釋
1. [justice]∶公正的、正當的道理 主持正義 2. [exact implication]∶正確的含義,古時多用做書名,如《五經正義》 3. [just]∶公道的、有利於人民的 有利於社會的 正義的戰爭
詳細解釋
1. 公正的、正當的道理。 《韓詩外傳》卷五:「耳不聞學,行無正義。」《史記·游俠列傳》:「今游俠,其行雖不軌於正義,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 朱德 《過圖門江懷朝戰》詩:「奮起援 朝 倡正義,雄師百萬復 開州 。」 2. 正確的或本來的意義。 漢 桓譚 《抑訐重賞疏》:「屏羣小之曲說,述五經之正義。」 三國 魏 曹植 《七啟》:「覽盈虛之正義,知頑素之迷惑。」 清 范家相 《三家詩拾遺·韓詩》:「《齊詩》 匡衡 一疏,似與 魯 說不同,而《詩》之正義,亦未明辨以晳。」 魯迅 《集外集·<痴華鬘>題記》:「出離界域,內外洞然,智者所見,蓋不惟佛說正義而已矣。」 3. 公道正直;正確合理。 漢 王符 《潛夫論·潛嘆》:「是以 范武 歸 晉 而國奸逃, 華元 反朝而 魚氏 亡。故正義之士與邪枉之人不兩立之。」 毛澤東 《為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斗》:「我們的事業是正義的。正義的事業是任何敵人都攻不破的。」 4. 舊時指經史的註疏。如 唐 代 孔穎達 等有《五經正義》, 張守節 有《史記正義》。 由仁慈所引發的仁慈.稱為正義. 倫理學、政治學的基本范疇。在倫理學中,通常指人們按一定道德標准所應當作的事,也指一種道德評價,即公正。「正義」一詞,在中國最早見於《荀子》:「不學問,無正義,以富利為隆,是俗人者也。」正義觀念萌於原始人的平等觀,形成於私有財產出現後的社會。不同的社會或階級的人們對「正義」有著不同的解釋: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認為,人們按自己的等級做應當做的事就是正義;基督教倫理學家則認為,肉體應當歸順於靈魂就是正義。馬克思主義倫理學認為,正義與否的客觀標准主要在於其行為是否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與廣大群眾的利益。
宇宙正義原則
首先,從自然哲學角度來看,所謂宇宙正義原則在習慣上被作為一個自然哲學的命題,即萬有或者一切存在者產生出來又返歸於它的地方。宇宙萬物方生方死、生生滅滅之際,那在萬物動變的多樣性背後起著主宰或支配作用的是第一性原則(或者稱之為宇宙正義)。萬物由它產生,也必復歸於它,都是按照必然性;因為按照時間的程序,它們必受到懲罰並且為其而受審判。 其次,從政治哲學角度來看,該原則指明了個別(個人)在自己的存在中愈是充分地實現普遍的必然性,愈是准確地恪守總體為其規定的存在范圍,就愈會由此改變個別物的命運。並且在關於世界的必然性(正義法則)和個人存在的論述中,隱含著對正在形成的國家秩序來說至關重大的問題:現實的個人如何對待具有普遍效力的國家的規范、法律和傳統法則。 最後,從倫理學的角度來看,宇宙正義也就是神法、自然法或理性法,這種正義不止於實在法意義上的正義,而是高於實在法並賦予實在法以合法性的「天神所重視的天條」,它在內容上表現為一些普適性的道德法則。關於自然法的含義,在人類認識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認識。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為一切指定法制基礎的關於正義的基本和終極的原則的集合。自然法觀念源於希臘,成於古羅馬,是古羅馬的「萬民法」催生了「自然法」。西文之「自然」(拉丁文natura,英文nature)最早是指物質宇宙,是指運動、強力、水火、濕氣、生殖等等。「自然」的最簡單和最遠古的意義,就是從作為一條原則表現的角度來看的物質宇宙。此後,後期希臘各學派回到了希臘最偉大的知識分子當時迷失的道路上,他們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質世界加上了一個道德世界,這個「道德世界」就是「按照自然而生活」。中世紀教會法學者慣於使自然法與上帝法相一致,不過有的學者在自然法中強調上帝的理性,有的學者卻強調上帝的意志罷了。在近現代,根據自然法的倫理學說,在某種意義上,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范,起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學理論,法律准則的權威,至少部分來自針對那些准則所具道德優勢的思量。
另外意思
在漢語里,正義即公正的道理,與公平、公道、正直、正當等相聯。在西方語言中,「正義」一詞源出於拉丁語justitia,由拉丁語中「jus 」演化而來。「jus」是個多意詞,有公正、公平、正直、法、權利等多種含義。法文中的「droit」、德文中的「recht」、義大利文中的「diritto」等,都兼有正義、法、權利的含義。在英文中,justice一詞,具有正義、正當、公平、公正等意思。
辭海解釋
對政治、法律、道德等領域中的是非、善惡作出的肯定判斷。作為道德范疇,與「公正」同義,主要指符合一定社會道德規范的行為。人們的行為是否符合歷史發展規律和最大多數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斷人們行為是否符合正義的客觀標准。
柏拉圖的看法
何為正義?柏拉圖認為:「各盡其職就是正義」,烏爾比安認為:「正義就是給每個人以應有權利的穩定的永恆的意義」,凱爾森認為:「正義是一種主觀的價值判斷」。在這個概念上,學者們有著不同的理解,我們的概念中,正義即公平、公正。正義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與歸宿。 既然正義是一種主觀的價值判斷,一種行為、狀態是否正義就涉及到三個要素:人、社會和與人直接相關的事物。人是正義反映的主體,也是評價正義的主體;社會的形成歸於人的產生和結合,社會對人的分工、分配起著重要作用,個人得不到與他人平等的地位、待遇,往往歸結於社會的不正義(公平);而與人直接相關的事物,如地位、資格、自由等,其多寡優劣主導著人們的評價。在遠古最原始的社會形成時,有了原始的勞動成果的分配,人們就開始了關於正義的討論。至於何種行為與狀態是正義的,用不同的標准、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場上,其觀察和得出的結論往往是不同的。
羅爾斯的看法
美國學者羅爾斯提出了正義的兩個原則,其一,是每個人對於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的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制都應有一種平等權利;其二,是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被合理地期望適合於每一個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於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羅爾斯還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義觀:「所有社會價值--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和基礎--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對其中一種價值或所有價值的一種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 將法律的觀念從正義中解脫出來是有困難的。在媒體和一般人眼裡,正義和法律的概念不斷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純粹法學反對將法和正義相等同,主張將二者當作兩個不同的問題來處理。而我個人更傾向與使二者融合,我並不贊成過分清晰的區別這兩個概念。法律拋棄正義,便喪失其規范社會關系的作用;同樣,正義脫離法律,就喪失了載體,僅僅只能成為「價值判斷」,沒有實際用途。我非常推崇凱爾森的觀點,即正義作為一種主觀價值判斷也許為法律科學所排斥,但如果將正義理解為「合法性」,那麼法律科學中就應當包括正義概念。 人們評價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義標准(合法性)時,往往是立足於這部法律是否能將社會關系調整得令所有社會成員都滿意,但事實上,能夠滿足每個社會成員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說:每個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間的相互沖突也難以避免,那些合乎正義的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社會秩序能達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數社會成員的認可和滿意。 還應當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學派提出的絕對正義的概念,自然法學派主張法的二元論,認為法應分為實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實在法之上,存在著完善的,絕對正義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應當知道:這種絕對正義是不可能存在的,如同世界是可知的,人有無窮的認知能力,而世界永遠不可能被完全認識,借用凱爾森的話「正義是一個人的認識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驗,在人們尋求法律幫助時,在法律制裁罪犯時,公平是否得到維護,正義是否得到匡扶,這是法律正義性(合法性)認定的標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義,才能使正義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礎上得到升華。
[編輯本段]法律層面的正義
(1)正義的概念
正義是人類社會普遍認為的崇高的價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觀點、行為、活動、思想和制度等。正義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同的社會、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正義觀。衡量正義的客觀標準是這種正義的觀點、行為、思想是否促進社會進步,是否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是否滿足社會中絕大多數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正義最低的內容是,正義要求分配社會利益和承擔社會義務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規范和標准;正義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標准進行平等或是量的均等、或是按人的貢獻平等或按身份平等,分配社會利益和義務;分配社會利益和義務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
(2)正義的分類
根據正義涉及的不同領域的標准,可以把正義可分為制度正義,形式正義和程序正義。制度正義指社會制度的正義,具體是指社會財富、資源、責任、義務分配是否公平和正當。形式正義是對法律制度的公正一致的執行,它不管法律制度本身是否符合正義,它強調法律制度始終如一的實現。程序正義是指保證實現制度正義和形式正義的具體步驟和方法。制定正義的法律,應有公正的立法程序,同樣,保證司法公正,也要有公正的司法程序。
(3)法律與正義
法律與正義是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的,正義對法律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正義作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標,是作為區別良法惡法的標准,始終是法律進化的精神驅動力。同時,法律也是實現正義的重要手段,正義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法律運用國家強制性,保護社會主體的合法利益,通過裁決糾紛,懲治非正義的違法行為,以實現社會正義。 正義是社會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 古文注釋體正義:又叫做「疏」,也叫「註疏」、「義疏」,是一種經注兼釋的注釋。義疏產生於魏晉南北朝時期,唐代出於思想統一和科舉考試的需要,由官方以指定的注本為基礎把經書的解說統一起來,這種新的註疏唐人稱之為「正義」。

正義之士 就是帶有以上這些正義感的人士,一般貼吧里被說成正義,說明你說的做的事情比較受大家的支持!

④ 中演協回應懲罰劣跡藝人程序正義問題,具體都說了什麼

中演協在回應懲罰劣跡藝人程序正義問題上,指出了行業自律是明確邊界線的,他們所謂的自律懲戒是沒有行政處罰性質的,也沒有強制性。他們還表示對於公布出來的違法、失德人員進行抵制都是由他們內部會員集體一起做出的決策。他們發布的被警示的人員,只在他們這個會員范圍內有效。

被警示名單只在會員內有效

被警示的名單只在會員內有效,如果不是會員的話,就不受他們約束。大致意思也就是他們只管自己家的會員,裡面如果有人違法或者違規了,就得按照他們的規定來。但是其他違法、失德的人,和他們協會沒有關系的話,他們是沒有辦法管制的。

⑤ 為什麼要有程序性權利

學生的程序性權利是什麼意思?
程序性問題是關於審判程序的問題。

實體性問題是關於對實體權利的判決問題。

比如刑事訴訟,程序性問題,如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合議庭組成,審理是否公開進行等;實體性問題,如認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麼罪,處什麼刑罰。

簡單來說,程序法是規定處理程序的,實體法規定處理結果的。

如何區分法律中的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
您好,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關系即為實體性權利
法律程序為什麼重要
程序正義視為「看得見的正義」,其實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一種法律文化傳統和觀念。這源於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用最通俗的語言解釋,這句格言的意思是說,案件不僅要判得正確、公平,並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而且還應當使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換句話說,司法機構對一個案件的判決,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還是不夠的;要使裁判結論得到人們的普遍認可,裁判者必須確保判決過程符合公正、正義的要求。因此,所謂的「看得見的正義」,實質上就是指裁判過程(相對於裁判結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對於實體結論而言)的正義。

為什麼要制定並遵守法律程序?作為旨在形成某種法律決定的法律實施過程、步驟和程式,法律程序難道不就等於一系列的辦事「手續」嗎?例如,有人剛剛購置了一部電腦,需要了解並熟悉它的操作程序;有人要舉行一場婚禮,需要事先確定各項喜慶「程序」;有人要去打高爾夫球,也要遵守一系列復雜的運動「程序」……顯然,制定並遵守這些帶有技術性的「程序」,可以確保機器操作得更加順利,使事情進行得更加有條不紊,也可以取得競賽的最後勝利。

程序正義是通過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產生的結果得到實現的價值目標。英美法中有關程序正義的觀念人類法律文化中的寶貴財富,因為它們將法律程序本身的正當性、合理性視為與實體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具有同等意義的價值目標,強調法律實施過程要符合正義的基本要求,從而在原來的所謂實體正義或實質正義的基礎上又發展出了程序正義的理念,提醒人們在重視裁判結果公正的同時,還要確保法律實施過程的公正性。尤其是在「重實體,輕程序」乃至「程序虛無主義」觀念極為盛行的中國,引進和推廣程序正義的觀念,強調法律程序的獨立內在價值和意義,更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一個人在國家裁判機構作出對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時,應當至少能夠處於一種可與裁判者就如何對待他的問題進行理性地協商的地位,即強調尊重程序參與者作為自主、負責和理性主體的地位,要求裁判機構與他一起參與裁判結果的形成過程,向他論證裁判結果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從而使他成為裁判製作過程中的協商者、對話者、辯論者和被說服者,其作為人的尊嚴和價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在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相互沖突,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的情況下,應當如何取捨?我們認為,應當秉持程序正義優先的原則。理由如下:第一,遵守正當程序,雖然可能放縱犯罪,但是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冤獄的發生;而為了發現實體真實而不顧正當程序,雖然在個別案件中可能實現具體正義,但更有可能造成冤獄的發生。正如培根所說,「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論法律》)放縱犯罪與製造冤獄相比,顯然後者對司法權威的打擊大的多。第二,遵守正當程序可以防止公民基本人權遭到侵犯。刑事程序法被譽為被告人的權利法,正當性的刑事程序中滿含著被告人的應受保護的權利,因此遵守正當程序,就是保護被告人應有的基本人權。而保護被告人的應有的基本人權不受侵犯實際上就是保護全體公民的基本人權,因為任何一個公民都有可能成為被告人。第三,遵守正當程序可以控制強大的公權力不被濫用。相對於弱小的個人來說,公權力永遠都是強大的,一旦其被濫用,那麼個人權利將難以殘存。而且,應當看到,在現代社會中,權力濫用是造成社會不公的最大因素。由於一個個具體程序以及違......
為何要推行權利清單制度
權力清單指明晰每個單位、每個職位的權責,給權力劃定邊界。要公開行政權力,先得知道一個單位、一個崗位到底有多少權力。廳長、市長到底有多少權力?處長、科長到底有多少權力?每項權力的運作程序是什麼?

權力清單制度在以下四個方面的作用尤為顯著:

1,劃定權力邊界,推進法治建設。法治國家、法治 *** 、法治社會是全體國人的共同願望,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也一直是黨的努力方向,但是實踐中由於權力的邊界模糊不清,權力行使過程中的隨意性很強,各種潛規則、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現象屢見不鮮,而且屢禁不止。其中一些極端案例不僅嚴重破壞社會公平正義和削弱黨的執政基礎,甚至還引發過規模不小的 *** ,直接威脅社會安全穩定。尤其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權力邊界不清晰將會導致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因為所有市場主體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沖動,權力邊界不清,很容易引發 *** 與市場主體間、市場主體彼此間劇烈的利益沖突。而且市場經濟是一種自主經濟,每個市場主體都渴望有足夠的自主經營空間,權力邊界不清意味著行政權力的無限權威,必然會遏制市場的創造活力和滋生各種違規違法經營行為。以清單形式對各項權力的邊界進行明確規定,不僅對權力越界行為有了 *** 、制約、監督、查辦、懲處的明確標准,能有效減少各種權力越界行為,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而且也給包括市場行為在內的各種社會行為在邊界之內和底線之上留下了足夠活動空間,有利於公民遵紀守法和市場主體依法經營。

2,規范權力運行,提升行政管理水平。一個社會的行政管理水平,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行政權力配置的科學性和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的規范性。行政權力配置的基本原則是權責統一和互補而不重疊,而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的規范性主要體現在政務處理的程序化和法制化。當前我國 *** 各職能部門在權力配置上權責失衡、交叉重疊與分兵把守、間隙空虛並存,在權力運行上程序性、法制化程序不高,這些問題導致行政管理亂象叢生。亂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 *** 內部工作協調的難度非常大,對那些需要提供無償服務、不能罰款收費、吃力不討好的事務,各職能部門彼此推諉扯皮踢皮球,「八部委管不好一頭豬」「十部委管不好一個球」是司空見慣的現象;二是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問題特別突出,對那些能罰款收費、有利可圖的事務,各職能部門一哄而上,誰都想多吃一塊唐僧肉。權力清單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可以對各職能部門和不同崗位的職權與責任進行明確的界定,對政務流程進行合理的標准化,有助於構建權責統一、清晰具體、密切協同且無交叉的權責體系和程序化、法制化的權力運行流程,從而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管住各種不作為和亂作為。

3,強化制度性授權,提高 *** 工作效率。授權是組織管理的核心內容,也是現代管理學的重要研究領域。授權不穩定、不明確,是現代社會組織管理的大忌。現代組織由於其規模大、涉及的業務范圍廣,而且處於各種新問題新挑戰層出不窮的信息化、全球化時代,亟需對各個崗位進行十分明確而且穩定的制度性授權,以便充分調動組織成員的責任意識和創造精神,從而提高組織工作效率和應對環境變化的靈敏度。一些大型的跨國組織和發達國家 *** ,都在制度性授權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並且取得很好效果,我國一些優秀企業也在這方面頗有收獲。然而我國 *** 部門的內部管理,制度性授權嚴重缺乏,總體上是以粗放式的財政控制加權威影響為主,是基於編制的身份管控和基於權謀的人際關系的混合體。雖然有些地方對崗位職責也有明文規定,但是非常籠統,停留在原則性要求上,對實際工作的規范和指導意義不強。行政部門一直存在「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
行政權力為什麼是強制性的
行政權力是政治權力的一種,它是國家行政機關依靠特定的強制手段,為有效執行國家意志而依據憲法原則對全社會進行管理的一種能力。

行政權力是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保障。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對於行政權力的行使,通常以如下形式表現出來:

1、制定規范和發布命令、禁令

制定規范和發布命令、禁令是行政機關經常使用的重要行政管理手段。制定規范既可以採取行政立法(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制定其它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決議、決定等)的方式。發布命令、禁令的行為既可以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也可以針對特定的人和事。

規范與命令的區別主要是,前者通常可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反復適用,後者通常一次性適用於特定的人或一次性適用於不特定的人。

2、編制和執行計劃、規劃

編制和執行計劃、規劃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在計劃經濟時期,計劃、規劃手段在我國整個行政管理手段中的重要性自不必說,在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後,計劃、規劃雖不再具有壓倒一切的地位,但並不因此而完全取消。計劃、規劃仍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例如,我國 *** 每年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每若干年編制的中長期發展計劃(如「五年計劃」、「十年遠景目標綱要」等),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等,在現代行政管理中仍然起著重要的作用。

當然,在市場體制下,行政機關運用計劃、規劃手段管理社會、經濟、文化事務與計劃經濟體制下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旨在注重發揮企業、個人、組織的自主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對社會發展進行宏觀調控,後者則是直接干預,以致扼殺了企業、個人、組織的創造性和積極性。

3、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廣泛使用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行政機關通過行政許可制度,可以限制人們從事某一特定職業(如律師、醫生、教師等)的最低資格條件;可以限制人們生產某一產品(如家電、食品、葯品、菸草等)的最低質量標准;可以限制人們開辦某一類企業或事業(如民航、旅遊、出版、印刷、學校等)的基本安全技術條件,以保障社會公眾利益。

許可制度還可以限制某一特定領域、特定行業的發展規模和速度,防止某些商品的過量生產或過分競爭給國家、社會以及從業者利益的損害。行政許可制度除規定許可申請者在申請時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外,通常還規定被許可人在其後必須遵守一定的規則和要求。行政機關可以隨時對許可證持有者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規則和要求者,可以吊銷其許可證。

4、徵收稅費和給予財政資助

稅收和財政不僅是 *** 自身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而且是 *** 宏觀調控國家經濟的重要手段。通過這種手段, *** 可以鼓勵和促進一定地區、一定行業、一定領域、一定經濟行為或一定產品的快速發展,也可以抑制或減緩其過熱或過快發展,以保證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經濟結構的優化。

除此之外,稅收和財政資助對於消除因社會分配不合理和其它各種原因造成的人們收入差距過分懸殊,防止兩極分化,保障社會公正,也具有重要意義。

5、調查統計和發布信息情報

調查統計、發布信息情報也是現代行政的得要手段。行政機關通過調查和統計,可以了解社會各方面的信息情況,如企業產品的質量情況、勞動生產安全情況、市場需求情況等。行政機關一方面根據調查統計所獲得的信息情報制定管理政策,採取行政措施,對社會實施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向社會直接公布有關信息情報,使企業生產者能根據有關信息情報正確安排自己的生產計劃,改進產品質量和安全生產條件;使消費者能根據有關信息情報選擇購買優質的商品和取得優質的服務,以防止上當受騙。

此外,公布有關違法、違規及質次產品和服務方面的信息情報,對於違法、違規的相應個人、企業,實際上也是一種間接的制裁。......
請問法律上的實體和程序是什麼意思
是指法律實體和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指的是法律的實踐過程,不僅包括司法程序,還包括行政程序、立法程序以及准司法的仲裁程序。實體性權利、義務,程序性權利、義務是調節這一互相銜接的法律實踐過程的機制。在大陸法系國家,程序性權利、義務,實體性權利、義務都已經被法典化,屬於抽象的、概念化的形式法范疇,表現為法律規范,但它卻是法律程序中的調節機制,本質上是實踐的。但是,不可能用程序性權利、義務來界定法律程序,因為程序性權利義務已經形式化,人們不可能在一個平面空間之中復制出在立體空間中進行的復雜過程。實體法,在今天看來,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方面直接關繫到人們的切身利益,如自由、人格、財產、安全等,另一方面是關於參與各種法律程序的權利,如選舉權、訴權、辯護權、知情權等。這些基本權利是人們建立 *** 或採用相應法律程序的目的和根據所在。前一方面的內容,如財產權利、人身自由等,作為法律規范的價值目標,同時也是各種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目標;後一方面的內容,如選舉權、訴權、辯護權等,又是法律程序自身的合法性源泉。比較而言,法律程序應當是人們為建立和實現這些價值目標而採取的實踐步驟。因而,法律規范那些基本價值的實現是任何權宜之計所不能取代的,法律規范上的非議是再精巧的程序設計也無法彌補的。
為什麼說行政復議是一種法律規定的程序性的行為?
法律對實施行政復議有較為嚴格的程序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必須按照這些法定程序進行。行政管理相對人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予以立案受理後,需要依法審理,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執法提示:對行政復議一定要引起重視雖然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層級監督機制,在行政機關內部系統解決行政爭議。但是,目前的行政復議制度體現的還是一種「權利本位」價值,即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法》第一條規定: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這種規定實際上突出了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保護的一種立法目的,同時,在《行政復議法》的體例設置上,也都體現了便於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的考慮。同時,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這些都對行政處罰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有所不同的是,行政復議在性質上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救濟方式,行政復議機關一審終審。被復議機關,即作出行政處罰的下級行政機關,較少地能夠參與行政復議程序,而且對行政復議結果不能有任何異議,必須毫不懷疑地執行,不管這個結果對自己是有利還是不利,因為,行政行為畢竟是依據命令的行為。這種特點與行政訴訟有較大的不同,行政訴訟中,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還能夠參與訴訟,並能夠與當事人當庭進行辯論,就是說,行政機關還能夠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質疑當事人的觀點,論證自己的觀點,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這不像在行政復議中,行政機關只能被動地讓行政復議機關來審查自己的行政行為。同時,如果司法機關在行政訴訟中作出了不利行政機關的行政判決,行政機關還可以上訴,甚至還可能提請檢察機關抗訴。就是說,對司法判決,行政機關還有救濟的渠道。這也不像在行政復議中,行政機關只能被動地執行行政復議決定。
司法權的程序性
司法權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權的運作是依據程序法律所規定的順序、步驟、程式所開展的表現形態。司法權的程序性是非常明顯的,三大訴訟法即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均是程序性法律,其所系統地規定的各種訴訟程序,如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執行程序、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等,無不體現出司法權行使的程序性及規范性的特點。為何司法權的行使必須要依程序規則來進行呢?這是由法律的規范性所決定的,既然司法機關及法官所司的對象是法律,那麼,對規范性的法律之適用自然也應依規范性的程序來進行的。程序性也是司法權區別是於行政權、立法權的一大特徵。雖然,立法權在行使過程也有一套步驟、方式,但其程序的嚴格性及系統性程度遠比不上司法權的嚴格性和系統性程度高,況且,立法權也沒有一套程序性法律來確定其運作規則。行政權的程序性程度相對於立法權、司法權的程序性程度來講更低,且更不規范,因為,行政權很多時候是依政策、命令、決策來運作的,機動和靈活性是其突出的特點,因此,其程序性程度遠不及司法權的程序性是顯而易見的。 司法權的程序具有權威性,是指司法權的行使在完成一個或幾個法定程序之後,就對程序參與者各方產生一種法定約束力,非經法定程序的變更或解除,不得改變其效力。司法權程序的權威性是由程序本身所決定的,因為,程序既然是由法律規定的,那麼,依法定程序行使的權力自然就會產生法定的權威性。程序決定司法權權威性的表現為:(一)程序的正當性。即程序必須依法律規定的順序、期限、主體、條件等來展開,如果違反這些要素則構成程序違法,程序違法則不能產生法定的效果及權威。(二)程序的獨立性。是指程序的依法運作不應受到非程序性因素的干擾,非因法定原因不得造成程序被任意的拖延、終止、終結或遭人為因素的破壞。程序的獨立性與司法權的獨立性是一致的,司法權的獨立性包含著實體獨立和程序獨立,依法或依獨立程序審理案件所產生的結果不僅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符合司法權運作的特點與規律。(三)程序的保障性。「自由的歷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歷史」此話道出程序的權威與價值。程序的保障性是指程序對參與各方的權利的保護都是平等的,約束各方的義務也是對等的,各方都享有程序給予的權利來表達自己的意見,提供相關證據,反駁對方的觀點,處分自己的權利;各方都平等地接受義務的約束並及時履行義務,尊重對方的權利,等等。只有程序參與人平等地參與程序,平等地受到程序的保障,則他就能夠尊重並接受程序所產生的結果,因為,「權威來源於確信和承認」,所以,程序的保障性自然也就產生權威性。(四)程序的終局性。由於程序決定著結果,因此,一旦完成了一個或幾個程序之後,結果就業已確定,不得改變。例如三大訴訟法均規定,案件經一、二審程序所做出的判決,具有終局性。故,不論是一個程序或是幾個程序,都應當完整開展,如果未完成法定的程序,自然也就不能產生法定的結果與效力;同時,完成了所有的程序之後,程序就具有終局性,這種終局性是不可改變的。這樣,其權威性就由終局性所決定。
權力需要的基本特點是什麼
權力的特徵

1.權力具有合法性:權利的存在是有前提的。(1)權力在實體上的內容由法律規定;(2)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守相關程序的法律規定;

2.權力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一定的社會公益,因此具有公益性;

3.權力具有合法侵犯能力和處分公共產品的能力;

4.由於目的的公益性,權力具有不可放棄的特徵.
為什麼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程序中的權利
保障刑事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是進一步規范偵查工作,完善人權保障,實現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有助於強化人權理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要求偵查人員必須強化人權保障意識。

第二、有助於規范偵查行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要求偵查人員必須依法辦案,對偵查過程和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從程序角度,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和程序,規范有序地開展偵查;在採取偵查措施、限制嫌疑人自由的同時,應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應有的權利,使其能夠適時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第三、有助於實現司法公正。刑事偵查中,規范執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能夠促進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了,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就會得到有效保護,兩者相輔相成,互為促進。

⑥ 確立行政程序的正當的現實意義有哪些

程序法治的實質是正當程序之治。程序正義的觀念是法律文化史中的一項重要貢獻,將程序的公正、合理性視為與裁判結果的公正、合理性具有同等的價值和意義,提醒我們在注重裁判結果公正性的同時,要確保法律實施過程的合理性。在我國的法律發展史中,貫穿著「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因此,在中國引進和推廣程序正義的觀念,強調法律程序的獨立價值,就具有重要的意義。
程序法治是實現和諧社會的主要途徑和重要表現。首先,程序法治有利於民主程序的建立,抑制權力的恣意行使。其次,程序法治有利於促進社會公正。最後,程序法治有利於加強權利的保護。
中國古代並非缺乏程序,但是,它沒有當事人的立場,而是從官方的立場來看待程序,它不具備正當的法律程序,實質上還是人治的程序。新中國建立後,進行了民主法制建設,中國的法治建設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從總體上講,當前法治建設還存在一定的障礙,特別在程序法治建設方面,存在的障礙更加嚴重。這種障礙首先在人的觀念,表現為重實體輕程序,重權力輕權利,重關系輕法制,沒有形成法律至上、依法辦事的習慣。其次,司法及行政執法過程中缺少正當法律程序。
長期以來,中國更側重於強調令行禁止、正名定份的實體合法性方面,對程序合法性問題缺乏足夠的關注,沒有或沒有完全認識程序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位置。因此,我們不能將法律僅僅看作是一種規則,而應將實現這一規則的過程也看作是法律的一個部分。要充分認識到,法治的實質就是自由、民主、平等、獨立與公正等價值內容在社會制度及運作機制上的體現,而程序法治正是實現上述價值內容的最佳方式與途徑。程序理念不僅是法治的要素之一,而且是佔主導地位的要素。因為正是程序理念決定了法治的制度運作過程和結果的有效性和穩定性,也正是程序理念充分展示和保障了社會的正義。同時,只要從程序上保證公民成為法治運動中一種主動性的力量,國家法治的力量、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力量就無窮無盡。程序是看得見的公正,也是保障實現實體正義的制度性條件。受客觀條件影響,中國仲裁製度的確立過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表現為其行政化色彩較濃、當事人意思自治范圍和仲裁適用范圍過於狹窄、仲裁程序訴訟化較為嚴重、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過於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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