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取保候審下一步走什麼程序
取保候審後一般要經過兩個程序,一個是走檢察院起訴科,然後法院審判;另一個是起訴科退檢,公安補充材料,緩虧起訴科再退檢,公安出具取消取保狀態決定書。1、一個正常的普通刑事案件,分為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審查完畢後移送法院審判。當然偵查終結後,認為不構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罰處罰的,也可以不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認為雖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刑罰處罰的,也可以不移送法院。2、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毀哪伍後,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並就有關案情進行訊問。按正常程序,檢察機關公訴部門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起訴意見書以及卷宗材料後,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並就有關案情進行訊問。同時應當告知在審查起訴階段的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3、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警方採取的強制措施之一,並不是最終的刑罰。取保候審其中有一條規定,就是必須隨傳隨到,二次無故不到的,屬於情節嚴重,依法是可以取消取保候審的,如果取消取保候審,那就是逮捕了。另外,取保期間,離開所居住的縣市外出時,按規定必須事先報告,得到批准後才可以。有關規定最好能認真遵守,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4、案子立案後,正常情況下,最終都是要被起訴到法院審判的。當然在檢察機關這一環節,如果涉案的情節輕微,檢纖或方也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過,這種可能性不大,正常的案件,最終都會移送到法院審判的。或者當事人可以跟案件的承辦人電話聯系一下,證實一下案情的進展情況。按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偵查終結時,偵查機關在把案子移送到檢察機關時,是應當告知當事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了。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
② 法院辦了取保下一步怎樣進行
法院辦理取保後,以下為後續流程:
1、取保候審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需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的規定,並告知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2、取保候審期間,不影響案件的偵查,公安機關應繼續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
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後,3、檢察院若認為證據不足,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4、若不存在犯罪事實或犯罪情節輕微可不追究刑事責任,則決定不起訴;若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則起訴到法院。
5、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6、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後,應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對於法院取保候審程序提出了明確規定,被告應積極配合律師進行案件調查和准備,遵守法院規定並密切關注法院通知,不得違反取保期限和限制,同時保留相關證據,以確保案件的最終結果。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後的程序及注意事項對於案件的最終結果具有重要影響,被告應當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以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和公正裁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