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事訴訟一審是簡易程序,判決後上訴還是簡易程序嗎
法律分析:一般是簡易程序,但也可以申請轉換為普通城西。簡易程序一般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發現有不適當適用的情況還有可能轉為普通程序。採用簡易程序,法官通常會在開庭審理時告知當事人。《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Ⅱ 民事案件中的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是什麼
民事訴訟,是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裁判民事爭議的程序和制度。
網友咨詢:
民事案件中的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是什麼?
律師解答:
簡易程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律師補充: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採取下列方式簡化庭審程序,但應當保障當事人答辯、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訴訟權利:
(一)開庭前已經通過庭前會議或者其他方式完成當事人身份核實、權利義務告知、庭審紀律宣示的,開庭時可以不再重復;
(二)經庭前會議筆錄記載的無爭議事實和證據,可以不再舉證、質證;
(三)庭審可以直接圍繞訴訟請求或者案件要素進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方式簡化裁判文書:
(一)對於能夠概括出案件固定要素的,可以根據案件要素載明原告、被告意見、證據和法院認定理由、依據及裁判結果;
(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承認對方全部或者主要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不大的,裁判文書可以只包含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主要事實、簡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據和裁判主文。
簡化後的裁判文書應當包含訴訟費用負擔、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等必要內容。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