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軟體知識 > 怎樣判斷一個案件走什麼程序

怎樣判斷一個案件走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5-01-20 15:35:40

Ⅰ 怎麼判斷一個案件是否適用了簡易程序

您好!民事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簡易程序,是我國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的總結。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創立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就以訴訟程序簡單而深受廣大群眾的歡迎。在以後各個時期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繼承和發揚了老解放區的優良傳統,不斷發展和完善了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制度。民事訴訟法正是科學地總結了人民司法工作的經驗,並在民事訴訟法(試行)的基礎上對簡易程序又作了若干調整、補充,從而使這一程序更加完善。

現代社會普遍關注和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個永恆的主題——司法公正,最終落實到審判質量上。據統計,筆者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占民事案件總數的90%左右。可以說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質量,左右著人民法院的整體質量,因此,對如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探討,不無意義。

一、簡易程序的重要意義

簡易程序是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相對第一審普通程序而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有著以下重要意義:1、便於當事人訴訟。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許多地區交通不便,這些客觀情況給人民群眾進行訴訟造成一定困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有效地為當事人減輕訴訟往返之勞,節省人力、財力和時間,使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及時得到解決,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受到保護,有利於調動人民群眾工作和生產的積性。2、便於人民法院辦案。民事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簡單民事案件。在近年來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與適用普通程序相比,簡化了許多程序和手續。這就使一大批簡單的民事案件得到了及時的處理,從而提高了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使人民法院能夠集中精力更好審理重大、復雜的民事案件,保證辦案質量。3、有利於緩解審判力量與審判任務不相適應的矛盾,及時化解糾紛,有效地防止矛盾的激化。4、有利於培養、鍛煉和提高審判人員獨立思考的決策能力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總之,正確把握簡易程序,是最現成、最簡便、最快捷、最直接的提高辦案效率的方法之一。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和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包括兩個方面: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僅限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包括基層人民法院臨時派出的審判組織,也包括基層人民法院在區、鄉、鎮常設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其審判活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裁定與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及其作出的判決、裁定具有同等效力。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僅限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是指雙方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如果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比較復雜,涉及人和事太多,人民法院需要花相當多的時間和精力,才能查明全部案件事實的,就不能適用簡易程序。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受者,關系明確,不需要通過其他事實去認定,雙方當事人對此也無異議或者重大分歧。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議無原則分歧,人民法院不需要做大量工作來澄清事實、消除分歧。上述三個條件,是互相聯系、不可分割的,三個條件必順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簡單的民事案件。正確識別簡單民事案件,是正確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正確適用簡易程序的基礎,如果將非簡單的民事案件視為簡單民事案件,就會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影響辦案質量。因此,正確理解和把握以上三個條件是非常重要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二、三款的規定,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已經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但已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上述是法律明文禁止、絕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此外,院長、庭長、審判員認為案件事實不清、法律關系復雜、爭議較大、社會各界關注且又認識不一的案件,或由於立法滯後、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無法律規定的也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筆者認為,除以上情形外,都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三、簡易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的特點,重在一個「簡」字。但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注意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起、應訴立案手續要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對適用的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當事人的起訴方式,無論是口頭起訴還是書面起訴,不能限制,也不能附加任何的條件,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當事人的起訴方式規定一般應是書面的,僅對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例外,允許口頭起訴。筆者認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原告無論是口頭起訴還是書面起訴,只要是原、被告同時到法庭請求解決糾紛,並且是決定當即審理,只要被告不要求書面答辯,就無須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由審判人員在開庭前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並由原、被告在庭審中直介面頭控辯。這樣可以減少法院轉送起訴狀副本(或口頭起訴要點)、答辯狀副本的時間。只有在原、被告不是同時到法庭解決糾紛,或者被告明確表示不同意在答辯期內解決糾紛的,才存在通知被告應訴並向其送達起訴狀副本。如被告要求書面答辯或雙方任何一方要求給時間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則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予以准許。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是否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可因案而異,不搞一刀切。

傳喚當事人的方式要簡。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人民法院可以採用書面通知(包括一方當事人代通知回去轉幹部交另一方當事人)打電話或請基層幹部、群眾捎口信的方法傳喚當事人、代理人、證人到庭。但遇到一方當事人拒絕到庭時,則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和有關送達的規定,用傳票傳喚,否則不能適用拘傳、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有的同志認為,適用簡易程序不能採取缺席判決,理由是缺席判決規定在普通程序的有關條款中。筆者認為,這種理解是片面的。因為從整部民事訴訟法序列上看,簡易程序雖是一個獨立的審判程序,但並不是完整的第一審程序。它的規定簡單、原則和很不完整。如對起訴的條件、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的某些方面、案件的中止終結判決和裁定等等都無具體規定。因此不能說明簡易程序章節中沒有特別的規定,則應本著總則指導分則的原則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立法精神(即除了不受限制的條款外,就是要受普通程序的其他條款限制)受總則和普通程序中有關條款的約束。

庭審的方法要簡。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分階段進行,從開庭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到評議宣判,一個環節也不能少,保證執法的公正嚴肅。那麼,適用簡易程序是否可以隨而便之任意操作呢?回答是否定的。適用簡易程序,原則上來說,也應在總體上按照普通程序的順序進行。那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又如何簡化庭審的方法呢?筆者認為,重點應當放在正確理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精神上。筆者理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不受提前三日的限制,可以隨時傳喚。公開審理的,可以張貼公告,也可以不張貼公告,應視個案而定,由人民法院自行決定,有的人認為公告是公開開庭審理案件的標志,不張貼公告就不公開開庭審理,這是對法律的誤解。適用簡程序審理的都是事實比較清楚、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經濟案件,無須過多調查即可認定。在具體操作庭審時,雙方當事陳述後,即可由審理員歸納、核對雙方當事沒有爭議的事實,然後僅對爭執的焦點,由雙方舉證、質證、辯證。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可融為一體。調查後進行辯論後又可恢復法庭調查,大辯論套小辯論,邊調查、邊質辯、邊篩選異同,邊歸納認證。不局限於普通程序規定的順序。這樣可以大大地縮短庭審時間,提高效率。

四、理順關系、走出適用簡易程序認識的誤區

當前在適用簡易程序的問題上,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主要受兩種傾向的影響。一些人認為現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范圍太寬,影響了案件審判質量,認為應當加以限制;而一些人則認為審判方式改革,還應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只有這樣才能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解決老百姓的告狀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范圍究竟是寬了窄了,筆者認為,只在理順以下幾個關系,就可以寬窄相宜。

首先,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案件質量和效率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筆者認為,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固然是人多智慧多,但並非必然導致案件質量高。而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雖有點勢單力薄之嫌,但也不必然案件質量低。審判質量的高低,從內部因素來說,關鍵在於審判人員素質以及執法的監督體制是否健全。案件的質量和效率與運用什麼程序沒有必然的聯系,更不具有排他性。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要有質量和效率的必然聯系;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同樣要有質量和效率。那種認為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質量應該高,效率低點沒關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效率應當高。質量低一點也可以的認為是錯誤的。無論適用何種程序審理案件,都應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准繩,保證質量,提高效率。而且,也只有保證了質量的效率才是真正的效率。

其次,要正確認識和處理案件多、任務重、審判力量不足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適用何種程序審理案件,只能以案件難易情況作為客觀標准,決不能因任務重、審判力量不足就無限制地擴大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否則,欲速不達,損害執法的嚴肅性。

再次,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調解和判決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調解和判決是結案的一種方式,與適用什麼程序沒有因果關系。只要當事人自願,適用普通程序依法調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也要依法調解,在調解不成立時,無論運用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都無例外地適用判決。那種把結案的方式與適用何種程序亂加聯系,或者認為適用普通程序可以少做調解工作,適用簡易程序應當多做調解工作同樣都是錯誤的。

第四,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審判方式與適用簡易程序的關系。

最後,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與運用簡易程序的關系。審判委員會是我國人民法院特有的一種審判組織形式,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復雜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因此,一般來說,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應是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范圍,審判委員會可以把主要精力用於討論和解決有關審判工作的其他重大問題。

開擴思路、更新觀念,理順關系、走出誤區,大膽、正確地適用簡易程序,是深化庭審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當前,應把推行獨任審判法官資格、選用制和錯案追究責任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貫穿到適用簡易程序當中,明確各自權、責,使簡易程序的適用更加規范、科學和高效。
謝謝閱讀!

Ⅱ 案件到了檢察院接下來要走什麼程序

直到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之後就會作出決定的,可以到檢察院問清楚情況

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意味著移交檢察院公訴科審查起訴,標志著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程序。可以委託律師將案卷材料(嫌疑人口供、程序卷、證人證言等)閱出,同時根據案卷材料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就下一步案件事實及證據問題跟檢察官溝通,確定初步辯護意見等。

一、案件移交檢察院後程序

案子從派出所移交檢察院,是指偵查終結,查明犯罪事實,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Ⅲ 法院走普通程序說明什麼

法律分析:一般案件的處理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法院根據案件的復雜難易程度、送達情況等因素將案件辦理程序確定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但由於法院案件量較多,需要的時間一般會更長。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與其它訴訟程序相比,普通程序具有以下特點: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其表現在:從體繫上看,普通程序包括了當事人起訴、法院受理、審理前准備、開庭審理、裁判等各個法定訴訟階段,每一個訴訟階段按順序相互銜接,體系完整,反映了審判活動和訴訟活動的基本規律。從內容上看,普通程序對各個訴訟環節的具體內容均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並且對一些必要的訴訟制度也作出了規定,如撤訴、缺席判決、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等。它們不屬於某一個訴訟階段,但對於處理訴訟中可能出現的特殊問題,卻是必不可少的。普通程序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體現在: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除貫徹民事訴訟法總則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適用其他任何一種訴訟程序的規定,是不依賴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獨立的訴訟程序。法院無論是審理一般的訴訟案件,還是重大、復雜的訴訟案件,都可以只適用普通程序就將其審結。普通程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普通程序適用於各級各類法院審理訴訟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和各專門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基層法院除審理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外,審理其他案件也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同時,由於普通程序完整、系統,可廣泛適用於法院審理一審民事案件、上訴案件和再審案件。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是專門用於處理簡單民事案件、上訴案件和再審案件的訴訟程序,針對性強但不系統完整,法院在審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凡是相應的程序沒有規定的,就要適用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普通程序的這一特點反映了普通程序和其他訴訟程序的關系,反映了訴訟程序之間的差異性和協調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Ⅳ 派出所說走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法律程序就是民警依法偵查,構成犯罪的,就走刑事辦案程序。不構成犯罪,就組織調解。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簡單復雜程度又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普通程序是;1、起訴通常是書面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2、受理

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立案。3、審理前的准備給被告送傳票,被告提出答辯狀,雙方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自行調解。4、開庭開庭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和宣判。5、拿到審判書簡易程序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閱讀全文

與怎樣判斷一個案件走什麼程序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應用化工技術是干什麼的工作 瀏覽:434
什麼叫流量微商代理店長 瀏覽:148
市場上賣的冬棗有哪些品種 瀏覽:82
對市場現象不理解時怎麼辦 瀏覽:336
氧含量檢測多少數據為正常 瀏覽:802
如果手機信息不小心刪除如何找回 瀏覽:716
隨行付怎麼用小程序 瀏覽:791
單位如何製作大數據卡 瀏覽:531
蘋果下載個微信數據怎麼恢復 瀏覽:354
k歌信息沒有看去哪裡找 瀏覽:736
萊市場附近擺攤適合做什麼 瀏覽:456
呼倫貝爾的職業技術學校有哪些 瀏覽:785
陽原農產品銷量怎麼樣 瀏覽:154
周口職業技術學校屬於哪個辦事處 瀏覽:9
程序員哪個語言稀缺 瀏覽:179
請律師打官司沒錢付代理費怎麼辦 瀏覽:696
專業數據恢復中心怎麼修復 瀏覽:372
廣州商貿批發市場有哪些 瀏覽:532
手機隱藏程序怎麼找 瀏覽:74
商品代理是什麼產品 瀏覽: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