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獨任制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訴訟環節,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
這種程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簡易程序的庭審階段簡化。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
4.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一審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