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員選聘的基本程序包括哪些
1、制定計劃
當組織中出現需要填補的工作職位時,有必要根據職位的類型、數量、時間等要求確定招聘計劃,同時成立相應的選聘工作委員會或小組。
2、進行初選
當應聘者數量很多時,選聘小組需要對每一位應聘者進行初步篩選。內部候選人的初選可以根據以往的人事考評記錄來進行。
3、能力考核
在初選的基礎上,需要對餘下的應聘者進行材料審查和背景調查,並在確認之後進行細致地測試與評估。
4、錄用員工
在上述各項工作完成的基礎上,需要利用加權的方法,算出每個候選人知識、智力和能力的綜合得分,並根據待聘職務的類型和具體要求決定取捨。
(1)什麼程序可以選聘擴展閱讀
人員選聘原則:
1、客觀公正原則
人事部門及經辦人員在人員招聘中,必須克服個人好惡以客觀的態度及眼光去甄選人員,做到不偏不倚、客觀公正。
2、德才兼備原則
人才招聘中必須注重應聘人員的品德修養,在此基礎上考察應聘者的才能,做到以德為先、德才兼備。
3、先內後外原則
人事部門及用人部門在人才招聘中,應先從公司內部選聘合適人才,在此基礎上進行對外招聘,從而充分運用和整合公司現有人力資源。
B. 選聘物業公司法定程序
法律分析:除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物業服務企業外,物業服務合同屆滿前5個月,業主委員會要結合物業管理區域規模、實施物業服務的客觀需要提出物業服務要求,通過徵求業主意見,擬訂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方案,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告。
1、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式(協議選聘、邀請招標或公開招標等方式)
2、擬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等級、企業信用情況;
3、物業服務收費標准和物業管理服務具體標准;
4、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5、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小組的設立與授權;
6、其他與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有關的事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