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繼承權順序配偶和子女的順序
如果被繼承人去世前留有遺囑的話,就照遺囑中所寫明對配偶、子女之間由誰先繼承遺產而來進行分配;如果沒有遺囑,按法律程序規定的繼承順序來繼承。配偶與子女根據我國法律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同一繼承順序當中,遺產均等分配。民法典繼承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1、先准備到公證處開據公證書的材料:(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3)要到死者所在派出所(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2、拿到公證書後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拿著判決書,去不動產中心進行過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 父母離婚孩子怎麼繼承房子
孩子繼承房子的方式如下:
1、法定繼承:若父母未留遺囑,孩子可繼承房產;
2、遺囑繼承:若父母留有明確遺囑,孩子按內容繼承房產;
3、經濟適用房繼承:若房產為經濟適用房,孩子繼承的是父母對房屋的限制產權;
4、變更產權性質:若孩子想將經濟適用房變更為可自由轉讓的房產,需補交土地出讓金。
繼承的法律規定:
1、繼承開始的條件:依法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和條件;
2、繼承順序:明確法定繼承順序和遺囑繼承的優先順序;
3、繼承人資格:規定誰有資格成為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和遺囑指定的繼承人;
4、遺產分配原則:繼承遺產時應遵循的分配原則和方法;
5、遺囑的效力:遺囑的法律效力及其撤銷和變更的條件;
6、遺產處理:遺產的清理、債務償還及分配過程中的法律程序。
綜上所述,孩子繼承房產的方式主要包括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以及經濟適用房繼承,其中經濟適用房繼承涉及限制產權,若要變更為自由轉讓產權,還需補交相應的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