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湘潭市行政問責暫行辦法第三章 問責的程序
湘潭市的行政問責程序嚴謹有序,分為四個關鍵步驟:受理、交辦、辦理和督查。具體操作由第十三條明確規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的行政問責受理中心,這一中心與市便民服務中心合署辦公,電話為(0732)823和8232114,全天候(包括節假日)24小時接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投訴,以及上級指示、新聞媒體曝光、工作檢查和考核評估結果等多種途徑的問責線索。
問責過程由《行政問責受理呈報表》進行記錄,受理中心在收到舉報後,會提出是否進行問責、問責時限和要求等建議,呈報給市人民政府的副秘書長、秘書長、分管副市長或市長進行審批。一旦得到批准,將發出《行政問責交辦單》,並依據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分發:市直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問責,由市監察局負責辦理;其他公務員則由市直行政機關及其紀檢監察機構處理。
承辦單位在接到《行政問責交辦單》後,通常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如遇復雜情況,經批示人同意,可延長15個工作日。問責處理結果的上報與審批,按照相關規定和法定程序進行。市人民政府直接問責的,由市監察局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直行政機關問責的,由該機關作出決定,隨後報市監察局和行政問責受理中心備案。
《湘潭市行政問責暫行辦法》為湘潭市人民政府令【2004】4號;分五章三十二條,規定了問責的原則、問責的范圍、程序、問責的追究等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