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只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簡易程序,也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
當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資料拓展: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在中國,分為刑事和民事兩種普通程序。刑事普通程序是相對於"特殊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而言的。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程序。從普通程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
1.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適用范圍不同:
《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此可知,簡易程序只存在於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過程中,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一審民事訴訟案件;並且,需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一般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都很大,且涉及到醫學專業問題,事實不清楚,不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但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有濫用簡易程序的傾向,目前有較多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普通程序適用於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2.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提起方式要求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只有在原告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時,才可以口頭起訴。
3.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審理人員組成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且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4.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審理過程要求不同:
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對於審理前的准備、法庭調查順序和法庭辯論順序等沒有普通程序那樣嚴格規定,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如果是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當即審理。
5.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不同: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審理期限的規定,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長,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貳』 檢察院走簡易程序意味什麼
適用於簡易程序的都是事實簡單清楚,沒有太大爭議的並且社會危害性小的案件。但也並不是說就一定會坐牢,也許社會危害性不大,後果不嚴重但是案件較為復雜也會按照一般程序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一、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於:
(1)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由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這類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會危害性都較輕。人民法院在審理前,要根據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材料,依據有關法律,對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處的刑罰作出判斷。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罪行較重,需要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應終止簡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審理。
(2)必須是案情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
(3)人民檢察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或者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適用簡易程序並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三、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區別為:
1、審判形式不同,簡易程序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速裁程序只能由審判員獨任審判。2、簡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速裁程序的應當當庭宣判。
3、審限不同,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速裁程序的一般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叄』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情形:
1、當事人改變或增加訴訟請求,導致案情復雜化;
2、因當事人依法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證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個月內難以審結;
3、無法直接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需公告送達。
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是: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
3、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
4、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的。
不適用於簡易程序的情形如下: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這是因為,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與開庭傳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們整個簡易程序的審限才三個月並且不得延長,因此種類案件不適合用簡易程序;
2、發回重審的:
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該類訴訟因涉及到人數眾多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因此,不適宜適用程序較為簡化的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應當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確有錯誤或者生效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或內容違法,此時,從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保證案件公正審判的角度,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綜上所述,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情形,當事人改變或增加訴訟請求,導致案情復雜化;因當事人依法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證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個月內難以審結;無法直接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需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