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領養流程
法律分析:收養程序如下:1、申請。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2、審查。審查是收養登記的中心環節;3、登記。凡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4、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② 收養兒童流程
收養流程包括:
1.本人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明確收養目的、保障被收養者人格和人身權利及相關事宜;
2.提交相應證明資料;
3.經過審查通過後,頒發《收養證》,收養關系自此生效。
正式收養需經法定程序,受到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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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