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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程序離婚需要多久

發布時間:2025-01-05 02:05:44

㈠ 離婚第一次開庭後多久出判決結果

離婚第一次開庭後三到六個月出判決結果,具體如下:
1、對於走簡易程序的一般三個月處理完成,如果是走普通程序的,那麼就需要六個月左右;如果第一審的結果當事人不服的話,那麼還可以在判決之後的六個月向法院再起訴;
2、訴訟離婚案件,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通常情況下會在三到六個月內審結。具體來說,簡易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㈡ 辦理離婚手續最快需要多長時間

辦理離婚手續最快要三十天,根據相法律規定,夫妻雙方能夠就離婚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申請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後,即可領取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㈢ 法院離婚最快是7天嗎

可能性不大。起訴離婚需要當事人先起訴,法院會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會在7日之內立案。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有7個工作日之內的立案審查時間,同時就需要在1到5天的時間內送起訴書,如果案件簡易而且證據材料齊全,就可以走簡易程序,再加上30天的舉證期限,一般可以3個月內的時間進行審結完成,走普通程序,一般在6個月之內審結完成。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且沒有法律規定應當判離的情況,第一次一般不會判離。在第一次駁回後,分居滿一年的情況下,再次起訴,法院一般都會判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必須選擇起訴離婚:
(1)只有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
(2)雖然雙方同意離婚,但未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達成一致意見的;
(3)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是限制民事行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4)未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
(5)雙方或一方無法回戶口所在地親自辦理離婚事宜的。

1、寫民事起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為列印件,具狀人處必須親筆簽名。
2、到被告經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起訴狀2份及證據材料(如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須提供財產類證據)。證據材料也需要復印2套(1套交法院,1套由法院轉達給被告)。
4、立案庭審查後,開具訴訟票據,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後,等法院通知。
6、法院根據立案順序先後,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開庭時間,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調解,開庭時也會問雙方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的,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書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雙方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書有可能判離婚,也有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準許離婚。可以在出具判決書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地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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