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稅法基本法,程序法和實體法的區別和聯系
為了讓你更好的理解請先看下面的稅法知識:
我國稅法實體法按征稅對象大致分為五類:流轉稅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所得稅類(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財產和行為稅類(房產稅,車船稅,契稅等),資源稅類(資源稅、土地增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特定目的稅類(筵席稅、車輛購置稅、耕地佔用稅等)。
程序法體系:1、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的稅種的徵收管理,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實施的《稅收徵收管理法》。2、由海關機關負責徵收的稅種的徵收管理,按照《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有關執行。
基本法就沒得說的,學過法律的都知道什麼是基本法。
他們的關系其實就是稅法的適用原則。1、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溯及力。2、程序優於實體原則:這是關於稅收爭訟法的原則,其基本含義為在訴訟時稅收程序法優於實體法。3、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稅法基本法是總綱性的,其在法律效力具備最高權威。
本人為稅務專業學生,理解能力有限,希望能幫上忙。以上內容大體來自《2011年度注冊會計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