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不受理案件怎麼辦
1. 如果案件符合起訴條件,但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2.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法院必須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條件的起訴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條件的則應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3. 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了法院對不同起訴的處理方式,包括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再審或申請再審但除特殊情況外、在特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等。
4. 第三巡迴法庭依法不受理六類案件,包括應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或由其辦理的案件、仍在正常審理審查程序中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決定終結、備案終結或巡迴區內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結決定並已向當事人送達涉訴案件終結告知書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