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業主委員會成員退出簡單流程
法律分析:業主委員會成員退出應該向業主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得到業主委員會同意並由業主委員會從業委會成員中再選舉一名委員當主任。在沒有主任職務人員期間,選定副主任暫代工作。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1、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
2、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3、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4、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可以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請求的;
(二)不履行委員職責的;
(三)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Ⅱ 業主委員會想要罷免委員需要什麼程序
業主通過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執行業主大會決議,維護業主的權益。但是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也很難保證讓所有的業主滿意,這樣就出現了罷免「業主委員會」的呼聲。業主委員會是一個組織,一旦產生是不能罷免的,除非解散。因此,要罷免的只能是業主委員會委員。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謹慎,更應當遵循嚴格的程序進行,否則無效。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組成,實行任期制,在任期之內不能隨意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職務。如果業主委員會委員嚴重違反業主公約或者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業主有權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職務。但是,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一、
具有投票權20%以上的代表提出建議案並建議業主委員會召開臨時業主大會建議案應當明確提出需要罷免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且應當明確提出罷免的理由。該議案獲得20%以上投票權業主簽署同意後遞交業主委員會。
二、
業主委員會對建議案進行審查
業主委員會通過審查,認為建議的內容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對丁的事由並且提出建議案的業主達到總投票權的20%以上,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三、
業主委員會發出召開臨時業主大會的通知和公告如果業主委員會同意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應當提前十五天發出召開臨時業主大會通知並將需要表決的議案內容通知全體業主,同時將上述內容進行公告。四、
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業主委員按照通知確定的時間,組織召開臨時業主大會,通過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形式對罷免案進行表決,並依據表決結果作出業主大會決議。
五、
公告業主大會決議
決議通過或者沒有被通過的結果均應公告。
注意,只有業主委員會才有權召開業主大會和臨時業主大會。業主個人以征詢意見的方式征詢意見的任何結果均不構成業主大會決議。只有依照程序召開的業主大會作出的業主大會決議才對全體業主產生效力
Ⅲ 業主委員會辭職需要哪些手續
業委會主人辭職流程:
1、寫辭職信。
5、辦理交接。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基本概念:
辭職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選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辭去當選職務的行為。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