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的內容
法律分析:科研誠信案件,是指根據舉報或其他相關線索,對涉嫌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開展調查並作出處理的案件。
法律依據:《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的科研誠信案件,是指根據舉報或其他相關線索,對涉嫌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開沒轎展調查並作出處理的案件。前款所稱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以下簡稱科研失信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准則與規范的行為,包括:(一)抄襲、剽竊、侵佔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二)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三)買賣、代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四)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採取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肆察塌取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五)違反科研倫理規范;(六)違反獎勵、專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論文發表規范;裂圓(七)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B. 科研誠信案件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多長時間內完成調查
科研誠信案件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多長時間內完成調查
科研誠信案件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調查。
一、調查的啟動
當科研機構或學術期刊發現有涉嫌科研不端行為時,他們會進行初步調查以確認是否存在不端行為。一旦決定受理調查,應立即啟動正式的調查程序。
二、調查的進行
在正式調查開始後,調查小組需要收集和審查所有相關的證據和材料。這可能包括研究記錄、實驗數據、出版物和其他相關文件。他們還會采訪涉案人員以及其他可能的證人。
三、調查的完成
調查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通常應在12個月內。調查結果的報告應詳細說明所發現的任何不端行為以及建議的補救措施。如果調查顯示存在不端行為,涉案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
科研誠信案件的調查應在決定受理後的12個月內完成。這是為了保證調查的及時性和有效性,以便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妥善處理和糾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科研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進行監督和調查,並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