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走簡易程序開庭之後多久會判決
法律分析:刑訴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② 走簡易程序一般怎樣判
走簡易程序一般怎樣判
走簡易程序一般怎樣判,生活在法制國家下,需要依靠法律的約束規范自己的行為,所以每個公民都應該要做到遵紀守法,一旦觸犯法律就要承擔其相應的後果。以下分享走簡易程序一般怎樣判?
走簡易程序沒有規定一定會當庭宣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作了下列簡化:
(1)審判組織的簡化。
(2)審判前准備工作的簡化。
(3)出庭支持公訴的簡化。
(4)證人、鑒定人出庭的簡化。
(5)法庭調查的簡化。
(6)審判期限縮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行政處罰法》對於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二百零八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第二百一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一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百一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第二百一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一十五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一般走簡易程序的案件判多久?
一般適用簡易程序的.,可能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但是,也不排除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包括以下: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刑事簡易程序開庭多長時間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通過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的,一般情況下是受理案件20日內作出宣判,如果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簡易程序案件立案後多久開庭
法律分析:一般簡易程序在一個月內要開庭。普通程序。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第二種情況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後,一般也要分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一般一個月內要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兩個月之內要開庭。
如果要發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傳票的,一般是三個多月,到四個月之間要開庭。第三種情況是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接到起訴以後,也是一般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