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要件包括哪些內容
1、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
所謂主體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並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能夠成為行政主體的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並且該行政主體應當是依法設置的行政機關或是依法被授予行政職權的組織。
2、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許可權范圍
許可權合法是指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行為,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許可權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
內容合法要求:行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有充分的事實根據。行為有明確的依據,正確適用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行為必須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程序是實施行政行為所經過的步驟、時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為均須通過一定的程序表現出來,沒有脫離程序的行政行為。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響著行政行為實體的合法性。
行政行為的分類:
一、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
二、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1、羈束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依嚴格法律規范實施的行政行為;
2、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依法自由裁量實施的行政行為。
三、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請求行政行為:
1、依職權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直接依法定職權實施的行政行為;
2、應請求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在相對人提出申請後依法實施的行為。
四、附款行政行為與無附款行政行為:
1、附款行政行為指主體實施的附有一定條件限制的行政行為;
2、無附款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實施的不附條件的行政行為。
五、要式行政行為與不要式行政行為:特定形式
1、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具備某種方式或形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
2、法律沒有明確行政行為的具體形式,行政機關根據實際需要作出各種形式的行政行為。
六、授益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
1、是指設定或確認權益,或者減免義務的行為。
2、是指設定或確認權益,或者限制,剝奪或拒絕確認權益的行為。
『貳』 訂立建築工程合同有哪些程序
承包人與發包人訂立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應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標通知書。
(2)組成包括項目經理的談判小組。
(3)草擬合同專用條件。
(4)談判。
(5)參照發包人擬定的合同條件或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與發包人訂立建築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雙方在合同管理部門備案並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