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第二次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第二次改名字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在同一單位或同一學校,以及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離異、再婚或收養關系要求變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的;
4、名字的諧音或含義容易引人誤解、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姓名粗俗不雅的。
改名字的程序是什麼:
1、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或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
2、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3、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 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