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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遷前要怎麼的程序

發布時間:2024-12-07 07:28:45

① 規劃到拆遷的流程

(一)徵收決定程序:
1、建設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政府啟動房屋徵收程序。
2、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對徵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調查登記,並適時公布調查結果。
3、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4、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論證、修改徵收補償方案,並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5、徵求公眾意見期滿後,政府公布徵求意見情況並根據公眾意見對徵收補償方案的修改情況。
6、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7、徵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8、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公告。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9、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也可提起行政訴訟。
(二)徵收補償程序:
1、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抽取等方式選定。
2、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並將分戶評估報告向被徵收人送達。
3、被徵收人選擇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產權調換。
4、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訂立補償協議。
5、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予以公告。
6、政府根據補償決定給予被徵收人補償;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不少於90日)內完成搬遷。
7、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三)搬遷程序:
1、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訂立補償協議,被徵收人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2、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政府依據補償決定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不少於90日)內完成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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