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勞動人事仲裁監督程序是怎樣的
勞動人事仲裁監督程序是首先有當事人的一些身份的合計和旁聽人員要做出相關的登記,完成之後的話,後續就是對於仲裁庭上面的一些建議做出宣讀,隨後進行開庭,最後就是由仲裁員來進行一個審理判決。
一、勞動人事仲裁監督程序是怎樣的?
勞動人事仲裁監督程序是首先有當事人的一些身份的合計和旁聽人員要做出相關的登記,根據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審的主要程序如下:
身份核對與旁聽人員登記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授權委託書原件等資料按照《開庭通知書》規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仲裁庭的書記員將在候審場所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許可權等事項進行核對,復印身份證件,並要求簽到。
仲裁機構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軍事秘密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外,應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公民可向仲裁機構申請旁聽,申請旁聽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件。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仲裁機構不予批準的人不能參加旁聽。仲裁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旁聽人員發放旁聽證。旁聽人員必須遵守勞動仲裁庭紀律,仲裁庭應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旁聽人員實施安全檢查。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經仲裁機構許可,新聞記者可以記錄、錄音、錄相、攝影、轉播庭審實況。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持有效證件要求旁聽的,須經仲裁機構批准,參照中國公民旁聽的規定辦理。外國和境外記者的旁聽按照我國有關外事管理的規定辦理。
二、宣讀仲裁庭紀律
1、仲裁庭開庭期間,所有人員必須服從仲裁員的指揮。
2、仲裁庭內要著裝整潔,不得隨意走動。
3、仲裁庭內要保持肅靜。開庭時不得鼓掌、喧嘩和吵鬧;不得使用任何通訊工具,不得進行其他妨礙仲裁的活動。
4、未經仲裁庭許可,仲裁參加人不得發言和提問。
5、旁聽人員不得發言和提問。
6、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錄音、錄象或攝影。
7、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和干擾仲裁活動的人員,由仲裁員予以勸告和制止;不聽勸告的,仲裁員有權作出;警告、訓誡或責令退出仲裁庭,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宣布開庭
仲裁庭紀律宣讀完畢,仲裁庭首席仲裁員(獨任審理的仲裁員)宣布開庭,包括審理的案件案由、仲裁庭成員姓名、書記員姓名。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陳述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時間、原籍、現住址、現任職務、代理人與當事人的關系。仲裁庭詢問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身份有無異議。
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家對於一些勞動方面的仲裁的程序並不是特別的了解,可能甚至跟一些訴訟方面的規定都會存在模糊的狀態認為兩者都是同一個程序,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訴訟程序的話相對來說比較復雜,仲裁相對簡單。
『貳』 執行監督程序如何啟動
執行監督程序啟動的方法有:當事人啟動、人大啟動、檢察院啟動。
1、當事人啟動:當事人認為法院的具體執行實施行為或執行裁決行為有錯誤,向上級法院或本級法院院長申訴,由上級法院或本級法院院長啟動監督程序。只要當事人提出申訴,上級法院或執行法院就應啟動執行監督程序進行復查,以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執行監督採取的措施
1、指令糾正
上級法院在執行監督時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有錯誤或不當的措施或行為,指令糾正便成為其應盡的職責,應當及時指令下級法院糾正。下級法院收到上級法院的指令後必須立即糾正。
2、直接做出裁定、決定
這一措施適用於下級法院不服指令糾正而提起復議,上級法院認為請求復議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級法院仍不糾正的。出現這種情況,上級法院可以對下級法院執行的案件直接做出裁定或者決定,送達有關法院及當事人,並可直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3、責令或直接裁定不予執行
上級法院在監督下級法院執行時,發現下級法院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仲裁裁決文書、具體行政行為有不予執行事由,而下級法院應當依法做出不予執行裁定而不製作的,上級法院可以責令下級法院在指定時限內做出不予執行裁定,必要時可以直接裁定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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