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進行現場檢查(勘驗)
《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據種類中第七項是勘驗筆錄,第二十七條又規定對違法財物進行檢查的,應當製作現場筆錄。在國家局下發的執法文書格式中規定了採取檢查(勘驗)筆錄的形式,在《煙草專賣文明執法行為規范》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現場製作《檢查(勘驗)筆錄》,並提請當事人簽字確認。在日常的專賣執法檢查中,執法人員提取的也是檢查(勘驗)筆錄作為證據。這實際上是把行政訴訟法中的勘驗筆錄與行政程序中的檢查(勘驗)筆錄合二為一。 檢查筆錄強調的是專賣執法人員在煙草專賣執法檢查過程中所作的書面描述和客觀記載,勘驗筆錄側重的是對違法活動的現場和物品所作的書面描述和客觀記載,檢查和勘驗密不可分,在檢查中我們常用勘驗方式來反映物品和場所的物理狀況,所以在煙草專賣執法中我們又稱之為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其特點都是以文字形式固定工作情況和現場情況。 在有些國家,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本身不是一種獨立的證據,而是對其它證據的固定再現(前蘇聯民訴法就明確規定,勘驗是一種固定保全證據的方法);在我國,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則是一種法定的證據形式,具有獨立的證據效力。 2、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與詢問筆錄的區別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有些辦案人員把勘驗檢查(勘驗)筆錄當成一種簡單的詢問筆錄,這是對檢查(勘驗)筆錄的誤解。其實,檢查(勘驗)筆錄不是當事人的陳述,而是以事實說話,它就好比一台無形攝像機,把當事人違法經營的某個特定場景用文字記錄的方式固定在檢查(勘驗)筆錄中。檢查(勘驗)筆錄起到了體現當場查獲、人贓俱在的作用。至於其他詳細情況、事情的來龍去脈可以對當事人陳述製作詢問筆錄時體現出來。首先,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製作的地點是在行政案件發生的現場,而詢問筆錄可以是現場詢問,也可以是事後的詢問,這是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製作的最基本的特徵。另外,現場檢查(勘驗)筆錄重在檢查勘驗,並對檢查勘驗情況進行客觀記載,它本身就是一種證據形式。詢問筆錄重在詢問,常採用一問一答的方式,從行政訴訟法的證據種類上分,對當事人的詢問屬於當事人陳述,對證人的詢問屬於證人證言,詢問筆錄本身不是行政訴訟法的證據形式。所以在某種意義上說,現場檢查(勘驗)(勘驗)筆錄比詢問筆錄更具有證據意義。 3、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與鑒定結論的區別 從證據學上來說,檢查(勘驗)筆錄與鑒定結論是有明顯區別的。鑒定結論是一種對客觀事物的分析判斷,是專家藉助於一定設備和專業知識而得出的一種結論(也有人稱之為專家證言),是意見證據規則的例外;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則是忠實地記錄案件現場情況,不能攙雜主觀性的東西。比如我們在檢查(勘驗)現場時發現沒有打碼的軟中華煙2條,我們只能記載該煙擺放位置,外觀情況,而不能記載「發現假軟中華煙兩條」,否則就是先得出結論後調查,有程序違法的嫌疑。因此,檢查(勘驗)人員製作勘驗檢查(勘驗)筆錄不在於當時能作出什麼結論,而在於固定保全現場。勘驗檢查(勘驗)筆錄應該盡力固定檢材,信息記錄得越充分越好,此後才需要專家作出鑒定。
Ⅱ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
等進行勘驗、檢查的偵查活動。現場勘查是偵被刑事案件的首要環節,在刑事偵察工作中佔有特別重要的位置。其任務是:發現和搜集犯罪的痕跡物證,研究分析案情,判斷案件性質,確定偵家方商和范圍,為破案提供線索和證據。
一、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3、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標准: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
3、屬於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
法律依據:《公安部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
三、凡在現場的刑事案件,都必須進行勘查。現場勘查的范圍,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來去路線和留有與犯罪有關的痕跡及遺留物的一切場所。
四、現場勘查必須實行統一組織,統一指揮。
1.現場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偵察部門負責;在農村由縣公安局負責;在廠礦、企業、機關、學校等單位內部發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偵察部門為主,內部保衛組織協助進行勘查。勘查重大案件的現場,上一級公安機關應派人參加指導。有些一般案件的現場,可以委託基層公安保衛組織進行勘查,上級公安機關給予指導。
2.勘查現場,由負責偵破工作的刑偵處、科、隊長統一指揮。一般案件現場,可以由領導指定的人員統一指揮。涉及兩個市、縣以上的重大案件現場,應當由直接參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級公安機關的刑偵領導幹部統一指揮。
3.參加勘查現場的人員,一般由偵察員、技術員以及發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內部保衛幹部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勘查特別重大案件的現場時,應商請檢察院派人參加。現場勘察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能充當見證人。
Ⅲ 勘驗檢查的程序是怎樣的
勘驗_檢查是指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_物品_屍體_人身等進行勘查和檢驗,以發現和收集犯罪活動所遺留下來的各種痕跡和物品的一種偵查行為。勘驗_檢查是偵查中常用的偵查方法,是發現和取得第一手證據的重要途徑。勘驗與檢查二者性質是相同的,只是用對象有所區別,勘驗的對象是現場_物品和屍體,而檢查的對象則是活人的身體。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勘驗_檢查的種類包括:現場勘驗_物證檢驗_屍體檢驗_人身檢查和偵查實驗。1、現場勘驗現場勘驗是偵查人員對犯罪現場,與犯罪有關的場所_物品和痕跡進行的勘驗和檢查的一種偵查活動。對現場勘驗情況應製成筆錄,並由偵查人員_參加勘驗的其他人員和見證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根據公安部《規定》的規定,勘查現場,應當按照現場勘查規則的要求拍攝現場照片,製作《現場勘查筆錄》和現場圖。對重大案件_特別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像。計算機犯罪案件的現場勘查,應當立即停止應用,保護計算機及相關設備,並復制電子數據。2、物證檢驗物證檢驗是指在偵查過程中,對收集到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痕跡進行檢查_驗證和研究,以確定該物證與案件事實之間關系的一種偵查活動。物證檢驗應當製作筆錄,詳細記載檢驗的過程,物品的特徵_形狀_材料_尺寸_大小_性質等事項,參加檢驗的偵查人員_鑒定人和見證人均應簽名或者蓋章。3、屍體檢驗在勘驗中遇到有死因不明的屍體,必須由偵查人員指派_聘請法醫或醫師對其進行屍體檢驗。其目的在於確定死亡的原因和時間,死亡的手段和方法以及凶器的類型,以便分析研究案情,為查明案件事實和查獲犯罪嫌疑人提供線索和證據。屍體檢驗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偵查人員_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者蓋章。4、人身檢查人身檢查,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確定被害人_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_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依法對其人身進行檢查的一種偵查活動。人身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偵查人員和進行檢查的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蓋章。5、偵查實驗偵查實驗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確定和判明與案件有關的某一事實或現象在某種情況下能否發生或怎樣發生,而模擬案件原有條件,將該事實或現象實驗性地重新加以演示的一種偵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