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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任審判需要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4-11-25 23:42:28

1. 獨任審理是不是簡易程序

獨任審理不一定是簡易程序,但是簡易程序一定是獨任審理。獨任審理的案件除了簡易程序之外,還有特別程序的案件也是適用獨任審理的,特別程序中也有不是獨任審理的案件,比如公示催告的案件等。

一、獨任審理是不是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一定是獨任,但獨任審理不一定簡易,還有獨任審理的案件有,特別程序,除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的,公示催告的案件審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二、什麼是民事訴訟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專供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序。簡易程序是與普通程序並存的獨立的第一審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較普通程序簡易。

簡易程序特徵:

第一,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均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雖然也有第一審案件,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第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第四,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等程序規定的限制,大大簡化了審理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條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適用於簡單的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和普通的程序都有第一審的程序,在程序的內容上和普通的程序有所區別,簡易程序的案件事實清楚並且情節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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