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進入司法程序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簡單復雜程度又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普通程序是,1,起訴。通常是書面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2,受理。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立案。3,審理前的准備。給被告送傳票,被告提出答辯狀,雙方交換證據,法院允許自行調解。4,開庭。開庭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和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 走司法程序就是走法律程序嗎
法律分析:是。法律程序書名用語是司法程序。指的是從起訴到拿到審判書為止。司法程序按照案件的簡單復雜程度又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普通程序為:起訴、受理、審理前准備、開庭、拿到審判書;簡易程序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3. 司法程序怎麼走
司法程序按照以下步驟走:
1、訴訟階段,准備好訴訟所需要的相關材料,書寫訴訟狀,如實把事情的經過用書面形式表述出來;
2、受理階段,法院會對述求進行查驗,符合受理標準的,依照法律規定程序,法院決定對此立案;
3、審理前准備階段,法院會給被告發放傳票,傳喚被告,這期間可以互相拿出自己的相關證據,期間雙方可以調解;
4、開庭階段,法院正式受理,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對此事的調查,雙方的辯論,以及評議到最後的宣判。
根據案件的性質,司法程序可以分為民事訴訟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民事糾紛的審判程序就是訴訟程序。根據案件的簡單程度和復雜程度,司法程序可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大類。普通程序通常是書面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受理。經過審查發現符合立案的法律要求的法院決定立案;審判前的准備。向被告送達傳票,提出抗辯,交換證據,法庭允許調解。法庭准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審議和判刑。簡易程序是現場適用的行政處罰程序,也稱現場處罰程序。現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