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2007年國家頒布實施了哪些會計准則和審計准則
一、《企業會計准則》含一項基本准則和三十八項具體准則:
企業會計准則 - 基本准則
新會計准則01號存貨
新會計准則02號長期股權投資
新會計准則03號投資性房地產
新會計准則04號固定資產
新會計准則05號生物資產
新會計准則06號無形資產
新會計准則0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新會計准則08號資產減值
新會計准則09號職工薪酬
新會計准則10號企業年金基金
新會計准則11號股份支付
新會計准則12號債務重組
新會計准則13號或有事項
新會計准則14號收入
新會計准則15建造合同
新會計准則16號政府補助
新會計准則17號借款費用
新會計准則18號所得稅
新會計准則19號外幣折算
新會計准則20號企業合並
新會計准則21號 租賃
新會計准則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新會計准則23號金融資產轉移
新會計准則24號套期保值
新會計准則25號原保險合同
新會計准則26號再保險合同
新會計准則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新會計准則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新會計准則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新會計准則30號財務報表列報
新會計准則31號現金流量表
新會計准則32號 中期財務報告
新會計准則33號合並財務報表
新會計准則34號 每股收益
新會計准則35號 分部報告
新會計准則36號關聯方披露
新會計准則37號金融工具列報
新會計准則38號 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其中:新會計准則01號 存貨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存貨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消耗性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5 號——生物資產》。
(二)通過建造合同歸集的存貨成本,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5 號——建造合同》。
第二章 確認
第三條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條 存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三章 計量
第五條 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條 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於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第七條 存貨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製造費用。製造費用,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製造費用的性質,合理地選擇製造費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產過程中,同時生產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並且每種產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區分的,其加工成本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種產品之間進行分配。
第八條 存貨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 下列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不計入存貨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
(二)倉儲費用(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生產階段所必需的費用)。
(三)不能歸屬於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 應計入存貨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 號——借款費用》處理。
第十一條 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 收獲時農產品的成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並取得的存貨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5 號——生物資產》、《企業會計准則第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准則第12 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准則第20 號——企業合並》確定。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勞務的,所發生的從事勞務提供人員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費用以及可歸屬的間接費用,計入存貨成本。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對於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採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對於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製造的存貨以及提供勞務的成本,通常採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對於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相應的存貨跌價准備也應當予以結轉。
第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於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准備,計入當4期損益。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基礎,並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影響等因素。為生產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高於成本的,該材料仍然應當按照成本計量;材料價格的下降表明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低於成本的,該材料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計量。
第十七條 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合同價格為基礎計算。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於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
第十八條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存貨跌價准備。對於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准備。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並計提存貨跌價准備。
第十九條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准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採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賬面價值是存貨成本扣減累計跌價准備後的金額。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存貨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類存貨的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
(二)確定發出存貨成本所採用的方法。
(三)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定依據,存貨跌價准備的計提方法,當期計提的存貨跌價准備的金額,當期轉回的存貨跌價准備的金額,以及計提和轉回的有關情況。
(四)用於擔保的存貨賬面價值。
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准則共四十八項:
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准則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11號——審計業務約定書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2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考慮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52號——前後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212號——對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的考慮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221號——重要性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11號——存貨監盤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12號——函 證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和其他選取測試項目的方法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21號——會計估計的審計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22號——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審計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23號——關聯方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31號——首次接受委託時對期初余額的審計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32號——期後事項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341號——管理層聲明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401號——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411號——考慮內部審計工作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502號——非標准審計報告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511號——比較數據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521號——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601號——對特殊目的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602號——驗資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611號——商業銀行財務報表審計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612號——銀行間函證程序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613號——與銀行監管機構的關系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621號——對小型被審計單位審計的特殊考慮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63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環境事項的考慮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632號——衍生金融工具的審計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633號——電子商務對財務報表審計的影響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閱准則第2101號——財務報表審閱
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准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以外的鑒證業務
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准則第3111號——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審核
中國注冊會計師相關服務准則第4101號——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
中國注冊會計師相關服務准則第4111號——代編財務信息
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准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
其中: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01號——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 的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明確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和一般原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適用於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以下簡稱審計准則)的規定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在被審計單位治理層的監督下,按照適用的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
財務報表審計不能減輕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治理層的責任。
第二章 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
第四條 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通過執行審計工作,對財務報表的下列方面發表審計意見:
(一)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的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
(二)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五條 財務報表審計屬於鑒證業務,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旨在提高財務報表的可信賴程度。
第三章 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職業道德要求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相關的職業道德規范,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並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准則。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審計准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
第四章 財務報表的審計范圍
第九條 財務報表的審計范圍是指為實現財務報表審計目標,注冊會計師根據審計准則和職業判斷實施的恰當的審計程序的總和。
第十條 在確定擬實施的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各項審計准則。
第五章 職業懷疑態度
第十一條 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充分考慮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
第十二條 職業懷疑態度是指注冊會計師以質疑的思維方式評價所獲取審計證據的有效性,並對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以及引起對文件記錄或管理層和治理層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產生懷疑的審計證據保持警覺。
第六章 合 理 保 證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准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能夠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第十四條 由於審計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響注冊會計師發現重大錯報的能力,注冊會計師不能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絕對保證。導致固有限制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選擇性測試方法的運用;
(二)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三)大多數審計證據是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
(四)為形成審計意見而實施的審計工作涉及大量判斷;
(五)某些特殊性質的交易和事項可能影響審計證據的說服力。
第十五條 審計工作不能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提供擔保。
審計意見不是對被審計單位未來生存能力或管理層經營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證。
第七章 審計風險和重要性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在實施戰略以實現其目標的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經營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重點關注可能影響財務報表的經營風險。
第十七條 合理保證意味著審計風險始終存在,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第十八條 審計風險取決於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並根據評估結果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
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認定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但注冊會計師未能發現這種錯報的可能性。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關注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但沒有責任發現對財務報表整體不產生重大影響的錯報。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已識別但未更正的單個或累計的錯報是否對財務報表整體產生重大影響。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相關,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條 在設計審計程序以確定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在重大錯報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從財務報表層次和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包括披露,下同)認定層次考慮重大錯報風險。
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通常與控制環境有關,並與財務報表整體存在廣泛聯系,可能影響多項認定,但難以界定於某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的具體認定。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總體應對措施,包括向項目組分派更有經驗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審計人員、利用專家的工作或提供更多的督導等。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並根據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和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
在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下,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成反向關系。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低,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高。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認定層次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便在完成審計工作時,能夠以可接受的低審計風險對財務報表整體發表審計意見。
第二十三條 檢查風險取決於審計程序設計的合理性和執行的有效性。
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設計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並有效執行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准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