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取保候審去外地報備流程是什麼
取保候審去外地之前要向執行機關即居住地派出所進行報備。如實說明去處、理由,經過執行機關批准過後就可以攜帶自己的身份證件和派出所核發的文件去外地了。如果未經批准離開的視作棄保潛逃。一、取保候審去外地報備流程是什麼
取保候審去外地報備流程是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執行機關進行報告,如實說明去處、理由,在得到執行機關的批准後,就可以攜帶相關的批准文件和本人的證件去外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了: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二、取保候審的流程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取保候審期間應該遵守相關的規定,比如說未經批准不得離開居住地所在城市,遇到傳喚不得無故缺席。如果違反了上述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嫌疑人重新羈押或者沒收保證金。
Ⅱ 你好,報備具體需要什麼文件呢
報備是指出於規避風險或先入為主的考慮,進行一系列的上報和備案。
報備的文件及手續須根據報備事項來確定,因為在社會管理與組織管理中報備的事項很多,你所提問的估計是: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及總經理、金融機構負責人、縣級黨政機關主要經濟部門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出境的報備事項,這不需要個人提供什麼文件(一般只提供身份證號並填寫申請表),由主管機關負責任辦理報備事項。
根據相關規定,各級黨政機關在職的副處級領導幹部、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及總經理、金融機構負責人、縣級黨政機關主要經濟部門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出境,由組織部門對其實行審批,並建立此類人員的信息資料庫,公安機關通過網路連接資料庫查驗出境人員是否需要組織部門批准辦理出境手續,凡進入該信息庫的人員均屬報備人員。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幹部;
(二)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三)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Ⅲ 法院取保候審報備流程是怎樣的
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於被指控者可以採取取保候審的措施。其具體的操作程序如下所述:首先,由被告人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即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及辯護律師向法院提交相關申請;接下來,法院需要對上述申請進行全面而深入的審核,以評估該申請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例如是否預估可能的刑期輕微且不對社會構成顯著威脅。隨後,基於前述審核,法院需作出相應決定並予以公布,如果核准申請,將進一步明確保證方式,如保證金制度或是提供保證人;最後,法院將立即執行已確認的取保候審措施,同時將由公安機關負責對整個過程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
Ⅳ 評估機構如何在法院備案
當然要報名。提供參評機構的身份證明,以及自己具備評估資格的所有資料。不是提出申請就能獲得法院備案的。
Ⅳ 報備審批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報備是指出於規避風險或先入為主的考慮,進行一系列的上報和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