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審理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提起執行標的異議,法院對該異議作出裁定後,案外第三人或當事人對該裁定不服且與原判決、裁定的實體內容無關的,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的訴訟,是以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為前置程序的訴訟。
執行異議之訴種類執行異議之訴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以及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五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作為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相對的制度,其成立根據民訴解釋第三百零六條規定,除符合民訴法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執行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是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的主文內容無關;三是自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