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轉普通程序後多久開庭
法律分析: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而不是從轉換之日起開始計算。開庭時間以傳票為准,一般一個月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㈡ 案件開始簡易程序審理後面轉了普通程序審理,現已過六個月期限,下去法院還可延長謝謝
經本院院長批准,還可延長審限6個月。如案情特殊,還可申請上級人民法院延長審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