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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執行程序後怎麼恢復

發布時間:2024-11-14 05:51:30

㈠ 終結執行後恢復執行的條件

終結執行後恢復執行的條件如下:
1. 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可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2. 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後,可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3.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4. 執行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或人民法院可依職權恢復執行。
5. 執行案件因委託執行結案後,如因委託不當被受託法院退回委託,可恢復執行。
6.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而終結執行的案件,條件具備時,申請執行人可申請恢復執行。
終結執行的影響及恢復條件:
1、終結執行的含義:指法院因一定原因暫時停止執行程序,待條件成熟或問題解決後,可以恢復執行;
2、恢復執行的條件:申請執行人提出恢復執行的申請,且原因消除或有新的執行線索和財產可供執行;
3、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法》中對終結執行和恢復執行的規定;
4、執行法院的職責:在終結執行後,法院應當繼續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一旦發現新的財產線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5、申請執行人的權利: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終結後,有權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恢復執行,保護其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當被執行人出現新的可供執行財產、存在欺詐脅迫行為、執行和解協議未被履行、執行程序被裁定終結但後發現財產、委託執行不當被退回、或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具備時,申請執行人或人民法院均有權依法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
《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六條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恢復執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三)執行實施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報結後,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
(四)執行實施案件因委託執行結案後,確因委託不當被已立案的受託法院退回委託的;
(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而終結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

㈡ 強制執行終本了該怎麼辦

強制執行終本後,當事人應當積極了解執行終本的含義與影響,分析原因並採取應對措施。
一、了解強制執行終本的含義與影響
強制執行終本,指的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因各種原因無法繼續執行,從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這通常意味著當前執行案件未能實現全部或部分執行目標,但並不意味著執行案件就此結束。
二、分析強制執行終本的原因
強制執行終本的原因可能多種多樣,如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標的物滅失或毀損、申請人撤銷執行申請等。當事人需要了解具體原因,以便採取針對性的措施。
三、採取應對措施
1.申請恢復執行:當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在申請恢復執行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及可執行性。
2.提起執行異議:當事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執行異議的提出有助於糾正執行過程中的不當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尋求其他法律途徑:除了申請恢復執行和提起執行異議外,當事人還可以考慮通過其他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如起訴被執行人、申請財產保全等。
四、咨詢專業律師
面對強制執行終本的情況,當事人往往感到無所適從。此時,咨詢專業律師是一個明智的選擇。律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建議,幫助當事人制定合適的應對策略。
綜上所述:
強制執行終本後,當事人應當積極了解執行終本的含義與影響,分析原因並採取應對措施。在申請恢復執行、提起執行異議或尋求其他法律途徑時,當事人應當注意提供相關證據材料,遵循法律程序。同時,咨詢專業律師有助於當事人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㈢ 終結執行後如何恢復執行

法律主觀:

終結本次執行後,申請恢復執行沒有時間限制。只要申請人有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就可以隨時向法院提出恢復執行的申請,法院會立即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的,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據職權恢復執行。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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