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院在執行裁定書中說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什麼意思
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所作出的所有裁定,都叫執行裁定書。
執行終結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須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是特定的組織和人員將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按其內容和要求加以實現的次序、方式和手續。訴訟的最後階段。執行是法院和運用國家強制力,實現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內容的訴訟活動,執行程序為調整這些訴訟活動而在次序、方式和手續等方面確定規則。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上都有各自的執行程序,執行程序與審判程序密切關聯,執行程序是為裁判最終實現而設立的,是為了保證裁判得以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