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的條件和程序主要有以下流程:擬調單位根據缺編情況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先報區編委辦做出核編意見,再根據幹部調動的管理許可權,向區委組織部或區人社局提出書面申請,區委組織部和區人社局根據崗位設置的需要報區委或區政府。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五條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第六條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貳』 公務員調動程序和手續
1、向你將要調入的單位提供書面申請,若所調入單位同意接收,就會向你所在的單位發出調檔函;
2、審檔通過後,調入單位會向調入人事部門提交材料,包括:增人計劃卡(編制單)、轉任函件(主要包括轉任理由、單位編制和職位空缺情況、擬任職位所需的資格條件、選調方案等)、《調動審批報告》;
3、確定調動人員之後,調入人事部門向調出人事部門發《公務員商調函》,審核擬調人員有關材料,包括:個人檔案、現實表現、體檢表、調出單位填寫的《公務員轉任審批表》、《工資轉移介紹信》、《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等;
4、通過審核後,調入方人事部門向調出人事部門發《公務員調動通知》;
5、調入人持《工資轉移介紹信》和調出人事部門開出的《行政介紹信》到公務員管理科辦理報到手續後到調入單位報到,調入單位到市人事局工資科、市編委辦辦理工資及入編手續;
6、遷戶口要持《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及有關材料到公安部門辦理;
7、轉任人員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
由於公務員的調動的程序比較復雜,難度較大,因此,建議有此想法的新錄用公務員,尤其是想要跨地區、跨部門調動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與其費了大精力去操作調動程序而不知結果怎樣,還不如腳踏實地在現工作中安心「改造」, 只要自己發揮出了特長,也會讓自己的職業發展前景更為樂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十一條 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轉任。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其他工作性質特殊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轉任。上級機關應當注重從基層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
第七十三條 公務員應當服從機關的交流決定。公務員本人申請交流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
『叄』 公務員人事調動程序
一、根據《公務員調任規定》第九條 公務員人事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二、《公務員調任規定》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3)提職調檔之後什麼程序擴展閱讀:
根據《公務員調任規定》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