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小額訴訟程序審限
小額訴訟審理期限一般為6個月。
採取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要在受理案件三個月內審結。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系的總和;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異議申請。當事人未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出異議的或法院駁回當事人提出的異議後,如人民法院經審理發現當事人當事人申請增加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申請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宜使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按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處理或裁定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
那些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1、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
2、涉外民事糾紛;
3、知識產權糾紛;
4、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5、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小額訴訟的適用案件類型如下:
1、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2、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糾紛案件;
3、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4、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案件;
5、銀行卡糾紛案件;
6、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7、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綜上所述,一般離婚、損害賠償案件以及財產權益糾紛案件的小額訴訟程序審限為一個月,其他民事案件的審限為三個月。這種進一步簡化訴訟程序的措施,有助於加快案件的審理速度,方便當事人快速解決糾紛;當事人有權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出異議,異議應在告知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日起5日內提出,如果異議成立,人民法院按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處理或裁定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Ⅱ 小額訴訟審理期限
小額訴訟審理期限一般為6個月。採取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要在受理案件三個月內審結。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系的總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那些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1、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
2、涉外民事糾紛;
3、知識產權糾紛;
4、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5、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Ⅲ 別人欠我錢不還,去法院起訴到結果下來大概需要多少時間
根據問題描述「別人欠錢不還」,是民間借貸民事糾紛,如果金額不大,法官會建議走小額訴訟程序,期限為三個月,一審終審。如果任一方不同意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期限為六個月審結,此時看自己或者被告是否提起上訴,如果不上訴,判決書生效,如果上訴,二審法院判決或者裁定,判決三個月審結,裁定30日審結。
法律分析
根據問題描述「法院起訴到結果」是從法院立案到審結,判決書生效的一個過程。首先進行民事立案,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你交的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要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收到之日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你。一般來說,此時離開庭時間剩下半個月左右,但如果對方不配合或者找不到人,法院就會進入公告程序(即面向社會發布這一案件的信息)。公告期限為三個月,到期後,視為送達。公告期滿開庭。如果被告缺席,法院同樣可以審判。開庭結束就是審判期限,如果借貸關系中事實清晰,金額不大,一般會適用簡易程序,即3個月審理期限且一審終審不可以上訴。如果是普通程序,審限為6個月,收到判決書後,任何一方對判決結果不服,都可以准備好上訴狀,在上訴期(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裁定書是10日內。)內上訴,進入二審程序。二審程序裁定的案件為30日審結,審理期限為3個月審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