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不交醫療保險怎麼辦
公司沒給交醫療保險怎麼辦
一般來說,職工醫保是並在職工社保中一起繳納的,如果單位拒絕給職工繳納醫保,很可能其他社保也沒有繳納。職工可以這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一,與單位交涉或協商。如果工作單位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員工可以向單位工會反映,請求工會出面與單位管理層進行協商解決。
第二,提起勞動仲裁。與公司協商不能解決問題的,可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
第三、提起訴訟。對仲裁結果不服,或是單位拒不履行仲裁決定的,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沒給交醫療保險合法嗎
公司沒給交醫療保險是違法的,不過這種概率是非常小的,因為社保部門早已有明文規定,單位必須為在職員工購買社保,即五險。
如果真的出現了這種情況,那麼用人單位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比如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保的,那麼還可以申請向法院扣押、拍賣其社會保險費的財產。
所有真的存在這種情況的話,是可以要求單位給員工繳納的,當然之前的醫療保險就無法補交了,只能從現在開始繳納。
試用期不繳納醫保正常嗎
試用期不繳納醫保也是不合規的,可能有的用人單位以員工處於試用期為理由,拒絕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其實這是不合規的,盡管是試用期也是需要購買的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用工之日起開始算之後三十天內應該向社會保險機構申請辦理相關的社保登記,沒有辦理的機構來進行核定所要繳納的社保費用。
要是用人單位不辦理社保登記,而且還拒不改正的,將會對用人單位處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處罰,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其他有關聯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以上三千以下的罰款。所以大家在面對不合法的情況,一定要勇於捍衛自己的權益。
訴訟的流程
一、確定侵權類型
確定是什麼類型的侵權,侵權造成的損害有哪些。
二、收集證據
(一)一般舉證范圍
1、勞動關系的證明;如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僱傭關系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者當事人其他協議等證明材料。
2、公民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二)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范圍: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等;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三)追索勞動報酬的舉證內容
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等有關證據。
(四)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范國:
企業交納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證據等
職工的工資獎金情況;
職工傷勢鑒定及醫療費單據等。
三、找准管轄法院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准備材料
1、起訴書;
2、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如果原告是企業的話,提供企業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同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業的話,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張被告的工商登記信息,確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規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蓋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記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網上查詢的書面信息,可以上當地的工商局紅盾網查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詢問一下;
4、證據目錄,復印件。
五、審判
一審
起訴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審理前的准備。正式審理之前人民法院還要做—些准備工作,比如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託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
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後,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相互辯論。辯論之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審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起二審程序。但須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並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二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監督
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但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