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行政訴訟申請再審程序
一、行政訴訟申請再審程序是什麼
1、行政訴訟申請再審程序是:
(1)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提出;
(2)再審申請的受理;
(3)再審申請的審查;
(4)法院做出決定。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再審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2、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3、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4、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
5、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貳』 行政訴訟再審程序規定
原審人民法院院長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報經審判委員會決定;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訴訟的一種有效方法。其是規定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以及別的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及其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行政訴訟是一種訴訟程序,主要是確定訴訟參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法律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同級人民法院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對於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再審,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時應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 五十四、 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九十條,修改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叄』 行政訴訟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
法律分析:1、原審人民法院院長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報經審判委員會決定。
2、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人民檢察院抗訴,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程序: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法律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同級人民法院抗訴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對於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人民法院應當再審,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時應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