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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進瀏河有什麼程序

發布時間:2024-11-02 19:04:03

❶ 交通部關於發布《長江干線在航船舶安全檢查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維護長江干線水域的航行秩序,保障在航船舶安全,確保航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本暫行規定適用於在長江干線水域(宜賓至瀏河口)航行的船舶。但軍用船艇、公安船艇除外。第三條在航船舶的安全檢查,由交通部批准設置的監督檢查站實施,其他部門(包括沿江各港航監督站)一律不得對在航船舶進行攔截檢查。各港航監督站的監督艇在巡航時,如發現鄉鎮客渡船舶有嚴重危及航行安全的情況時,可以進行糾正。
未經交通部批准,任何單位不得設置對在航船舶攔截的監督檢查站。第四條監督檢查站由交通部長江港航監督局與各省港航監督部門聯合設置,以長江港航監督局為主。設置後,應當予以公布。第五條監督檢查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靠泊點和錨地;
(二)有相應的瞭望設施和通信聯絡手段;
(三)配有巡邏艇;
(四)配備專人,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第六條監督檢查站發現在航船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命令船舶停航進行安全檢查或記錄在案並指令其抵前方第一港口接受港航監督機關的檢查。
(一)搶航、搶槽或者違章危及他船安全的;
(二)違反交通管(控)制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顯示號燈號型的;
(四)超載、超寬、超高、裝載不當的;
(五)損毀航標或者造成航標移位的;
(六)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有事故嫌疑的、或者潛伏事故危險的;
(七)上級機關通告查處的;
(八)有其他違章行為嚴重影響航行安全的。第七條在航船舶應當聽從監督檢查站的指揮,接受監督檢查人員的檢查。
軍用艦艇,公安艦艇應模範遵守安全航行規章。發現違章的,應予提醒糾正,監督檢查站並應予記錄在案,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處理。第八條監督檢查站對在航船舶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盡快進行,不得無故延誤船舶航行。第九條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文明禮貌,著裝整齊,主動出示交通部統一頒發的「港航監督證」。對未持「港航監督證」的人員,船方有權拒絕檢查。第十條對有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船舶,監督檢查站應當予以教育、糾正和妥善處理,並可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扣留或吊銷證書證件和罰款的處罰。
對不消除潛在危險就不具備航行安全條件的船舶,在未糾正之前,不得繼續航行。第十一條有關船舶運政、規費的檢查管理,由交通部另行規定。第十二條本暫行規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解釋權屬交通部。

❷ 安徽段船舶定線制水域內深水航道一般是如何設置的

長江安徽段船舶定線制規定(200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長江江蘇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環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進航運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航行於長江江蘇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應遵守本規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規定的航路行駛:
(一)正在執行公務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內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進行海難救助的船舶;
(四)經主管機關批準的船舶。
第三條 長江安徽段通航水域全程實行船舶定線制。
船舶定線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過錯責任原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機構對本規定具體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 航道、航路
第五條 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設置在深泓附近,兩側界限分別用左側側面標(黑浮)、右側側面標(紅浮)標志標示(深水航道設置標准和尺度見附件1)。
第六條 通航分道及分隔帶(線)
在深水航道內設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帶分別占航標標示航道寬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深水航道上游起始端以下300米為與長江安徽段船舶定線制水域相銜接的過渡航段,其分隔帶向上遊方向漸縮窄至長江安徽段航路分隔線的起點。
在不具備設置分隔帶條件的深水航道內,分隔線為深水航道的中心線。
第七條 推薦航路
推薦航路設置在深水航道側面標的外側水域。
在具備設置推薦航路條件的水域,黑浮聯線外側設置上行船舶推薦航路;紅浮聯線外側設置下行船舶推薦航路(推薦航路設置標准和尺度見附件2)。
推薦航路設置標准、尺度的變化,由海事部門定期公布。
第八條 特定航路
西新圩航行警戒區上游南岸至太平洲捷水道上口紅浮外側水域為船隊、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丹徒航行警戒區上游南岸至定易洲航行警戒區紅浮外側水域為小型船舶上行特定航路。
第九條 航行警戒區
在通航條件或船舶航行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為通航能力受到限制的上行船舶穿越通航分道設置航行警戒區(見附件3)。
航行警戒區用界限標標示。
第三章 航行
第十條 船舶必須在規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內行駛,並按規定向主管機關設置的交通管制中心報告(具體報告線位置見附件4)。
第十一條 在深水航道內,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則沿規定的通航分道行駛,並盡可能遠離分隔帶或分隔線。
第十二條 超大型船舶、大型船舶、高速船應在深水航道中的通航分道內行駛。
航速慢的大型船舶應盡可能沿通航分道右側外邊緣行駛,在確認安全的前提下,也可進入推薦航路行駛。
第十三條 小型船舶必須按規定的推薦航路和特定航路行駛。
慈湖河口至西新圩航行警戒區航段不專門設置下行推薦航路,下行小型船舶下行應沿深水航道通航分道右側外邊緣行駛。
西新圩航行警戒區以下深水航道禁止小型船舶進入行駛。
第十四條 超大型船舶在經過航行條件和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應事先向主管機關報告,在無礙他船行駛且採取必要的監控措施時,可選擇航路行駛。但駛過後應及時恢復到規定的通航分道內行駛。
第十五條 船舶駛經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應遵守主管機關頒布的單向航行控制的有關規定(見附件5)。
第十六條 船舶駛經橋區水域,應遵守有關橋區航路的專門規定(見附件6)。
第十七條 船舶駛經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儀征捷水道、寶塔水道、烏江水道等水域,應遵守上述水道航路的專門規定(見附件7)。
第十八條 船舶進出亞太、華潤、營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專用航道時,應遵守上述專用航道的專門規定(見附件8)。
第十九條 橫江渡輪和靠離碼頭、進出錨地、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橫越通航分道、推薦航路或特定航路的船舶,應當注意航道情況和周圍環境,在無礙他船行駛時,盡可能與通航分道成直角就近進行。
第二十條 船舶在任何時候均應以安全航速行駛,防止發生事故。
船舶正常航行時,航速不得低於4千米/小時,嚴禁船舶停車淌航。

第四章 停泊
第二十一條 小型船舶停泊應優先選擇錨地、停泊區(海輪錨地或海輪停泊區除外)水域(見附件9),也可根據需要在規定航路以外選擇安全的水域,但應盡可能遠離通航分道、推薦航路或特定航路。
第二十二條 大型船舶、超大型船舶必須在主管機關公布的錨地或停泊區內停泊。
第二十三條 船舶如遇有惡劣天氣、主機故障等特殊情況需緊急拋錨時,應盡可能讓出通航分道、推薦航路或特定航路。

第五章 避讓
第二十四條 船舶會讓時,應優先遵守下列關於船舶避讓的特別規定:
(一)未按規定在通航分道、推薦航路或特定航路內行駛的船舶,應主動避讓在規定的通航分道、推薦航路或特定航路內正常行駛的船舶;
(二)進出汊河口、支流及專用航道的船舶,應主動避讓在規定的通航分道、推薦航路或特定航路內正常行駛的船舶;
(三)橫江渡輪和靠離碼頭、進出錨地的船舶,應主動避讓在規定的通航分道、推薦航路或特定航路內正常行駛的船舶;
(四)從航行警戒區橫越通航分道或推薦航路的船舶,應主動避讓在規定的通航分道或推薦航路內正常行駛的船舶。
第二十五條 沿規定通航分道、推薦航路或特定航路行駛的船舶,在經過航行警戒區、碼頭、錨地、渡口、支流河口、汊河口及大型施工作業區水域之前,應保持高度警惕,加強瞭望,謹慎駕駛,注意橫越船動態,並採取有效措施協助避讓。

第六章 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進入深水航道行駛的小型船舶,與在深水航道中正常行駛的船舶發生事故,小型船舶應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逆通航分道或推薦航路、特定航路交通流行駛的船舶與在通航分道、推薦航路或特定航路內正常行駛的船舶發生碰撞事故時,逆交通流行駛的船舶應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隨意橫越通航分道、推薦航路或特定航路的船舶,與在通航分道、推薦航路或特定航路內正常行駛的船舶發生碰撞事故時,橫越船應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
第二十九條 橫江渡輪和靠離碼頭、進出錨地、汊河口、支流河口、專用航道以及從航行警戒區橫越通航分道、推薦航路或特定航路等的船舶,未按本規定主動避讓在通航分道、推薦航路或特定航路內正常行駛的船舶導致發生碰撞事故時,橫越船應負主要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隨意停泊導致發生事故的,停泊船應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主管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附件與本規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變動,由主管機關以航行通告的形式發布。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長江江蘇段通航水域」是指長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與北岸烏江河口(31°50′42〃N/118°29′24〃E)聯線,下界瀏河口下游的瀏黑屋(31°30′52〃N/121°18′54〃E)與崇明島施翹河下游的施信桿(31°37′34〃N/121°22′30〃E)聯線內的一切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二)「超大型船舶」是指船舶實際淡吃水9.7米以上或船長大於205米或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接近預定航區內橋梁、架空電纜允許的通過高度或航行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隊)。
(三)「大型船舶」是指船舶實際淡吃水4.5米以上、9.7米以下或船長大於50米、小於205米的船舶、船隊(吊拖船隊除外)。
(四)「小型船舶」是指「超大型船舶」與「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隊)。
(五)「橫越」是指船舶橫向或斜向駛過規定通航分道、推薦航路或特定航路,或橫向越過順通航分道、推薦航路或特定航路行駛船舶船首方向的過程和行為。
(六)「航行警戒區」是指航行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部分上行船舶由推薦航路橫越通航分道進入特定航路或由特定航路橫越通航分道進入推薦航路的規定水域。
(七)「高速船」是指靜水航速大於35千米/小時的船舶。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系特別規定,涉及航行、停泊與避讓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定有沖突時,按本規定執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准頒布實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 1日起施行的《長江安徽段船舶定線制規定》同時廢止。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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