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院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別
法院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區別:
1、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適用。但是普通程序只能由法院規定適用。
2、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就可以了。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
3、簡易程序的案件是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是6個月審結。普通程序可以轉為簡易程序,簡易程序不能轉為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的適用特點是什麼?
1、簡易程序只適用於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於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3、簡易案件只能對初審案件。
4、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5、公訴案件檢察人員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簡化。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7、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綜上所述,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如果是雙方爭議情況不嚴重的,而且權利分明比較清晰的,都會選擇簡單程序。因為簡單程序的時效比較短,一般需要三個月左右就能夠結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