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支票結算的基本規定
(1)支票的使用范圍。按照規定,凡是在銀行開立賬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個體經濟戶以及單位所附屬食堂、幼兒園等,其在同一城市或票據交換地區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債務清償和其他款項結算等均可使用支票。
(2)除定額支票外,支票一律記名。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地區的轉賬支票還允許背書轉讓,背書轉讓必須連續。
(3)支票金額起點為100元。
(4)支票的付款有效期為五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賬支票有效期為十天),從簽發的次日算起,遇例假日順延。過期支票作廢,銀行不予受理。
(5)簽發支票要用墨汁或炭素墨水(或使用支票列印機)認真填寫;支票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三處不得塗改,其他內容如有改動須由簽發人加蓋預留銀行印簽之一證明。
簽發缺印鑒或錯賬號的支票及簽發的支票印鑒不符、賬號戶名不符、密碼號不符的,銀行處百分之五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
(6)簽發現金支票須符合現金管理規定。收款單位憑現金支票收取現金,須在支票背面加蓋單位公章即背書,同時,收款單位到簽發單位開戶銀行支取現金,應按銀行規定交驗有關證件。
(7)付款單位必須在其銀行存款余額內簽發支票,不得簽發空頭支票。空頭支票是指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銀行存款余額。簽發空頭支票要受到銀行的處罰。對於簽發空頭支票,銀行要處支票金額百分之五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金。如果屢次發生;銀行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直至停止簽發支票。
(8)不準簽發遠期支票。遠期支票是指簽發當日以後日期的支票。因為簽發遠期支票容易造成空頭支票,所以銀行禁止簽發遠期支票。
(9)不準出租、出借支票。
(10)已簽發的現金支票遺失,可以向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經支付的,銀行不予受理。已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銀行不受理掛失,但可以請收款單位協助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