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
1、一審判決可以開完庭後就出結果,也可以擇日宣判;2、簡易程序就是程序簡化,時間短,一般20天你出判決;3、普通程序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一般是3個月審結。理論上開完庭應該就能出結果了,因為開完庭法官就對案件事實和需要適用的法律已經清楚,但是鑒於種種原因,在實踐中,開完庭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出結果。簡易程序就是案情簡單的案子,由一名審判員來開庭審理,實踐中簡易程序開完庭的案件要上審委會討論後才能出結果,不會開完庭就出結果。普通程序就是案情較復雜,適用簡易程序不能查清案情的,需要由三名以上(一般都是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的案件。一般來說簡易程序都是案情比較簡單的,但是因為要上審委會,所以有時候會造成反而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反倒結果出的慢的情況(極少數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貳』 法院的審判形式普通程序什麼意思
普通程序 :指民院審理第審民事訴訟案件通所適用程序普通程序基本結構看包括起訴受理、審理前准備、庭審理、訴訟止終結、判決裁定等5環
『叄』 法院普通程序審理是什麼意思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普通程序分為:
1、普通程序分為起訴和受理,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階段。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兩方面的訴訟行為的結合;
2、審理前的准備,審判人員在受理案件之後、審理之前應作的准備工作。主要是弄清雙方當事人的請求與答辯,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參加訴訟,以及其他保證正確、及時審理案件的工作。
3、開庭審理,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調解或判決。
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到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肆』 法院轉為普通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普通程序 :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序。從普通程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5個環節。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