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女斷絕關系需要什麼手續
父女斷絕關系關系,具體分析如下: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這種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法律上不能脫離的;
2、擬制直系血親主要指養父母子女;需要辦理脫離的,應到民政部門提出請求解除關系、填寫解除收養關系協議書。
解除收養關系需要的材料:
1、內地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
2、收養登記證;
3、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一式三份。
綜上所述,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不可以人為的解除的。只有在擬制血親父母子女關系也就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父母子女關系通常情況下可以人為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