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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和普通程序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2024-10-12 16:21:03

㈠ 法院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區別

法院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區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
法律分析
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適用。但是普通程序只能由法院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就可以了。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基層人民法院陪審員的主要作用其實是湊數。簡易程序的案件是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是6個月審結。普通程序可以轉為簡易程序,簡易程序不能轉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審理程序簡便,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普通程序適用於除簡單的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民事訴訟案件。法律規定,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只有基層法院和其派出法庭才能適用,中級以上法院審理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中原告可以用口頭方式向法院起訴,普通程序中口頭起訴是例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提交訴狀後,要通知被告應訴,並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在開庭3日前發布公告,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審理按照階段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不用書面形式通知被告應訴和限期答辯。法院受理案件後根據需要,可以當即審理也可另定審理日期,不受3日前發布公告通知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限制,也不受開庭審理階段的限制。適用普通程序傳喚當事人、證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按照法定送達方式送達給當事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法院可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電話、口頭、當面通知均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律實行合議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㈡ 法院開庭簡易和普通程序的區別

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當事人之間可以約定適用。但是普通程序只能由法院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就可以了。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
法律分析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一、時間長短不一樣。普通程序是六個月審結,簡易程序是三個月審結; 二、審判員人數不一樣。普通程序是三個人或者三個人以上的審判員或者人民陪審員審。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時通常所適用的程序。從普通程序的基本結構來看,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訴訟中止和終結、判決和裁定等五個環節。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普通程序位列眾多程序之首,而且與其有關的條文最多共有三十一條,內容最復雜,集中體現了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完整性和層次性。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和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簡易程序也是指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一種適用程序,因此也叫當場處罰程序。當場處罰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定組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㈢ 法院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區別有哪些

法院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區別是:
1、概念不同:基層人民法院和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民事普通程序,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訴訟程序,是民事訴訟中的基礎性程序;
2、適用范圍不同: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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