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醫鑒定怎麼做
程序公開
1、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託書,當事人憑委託書到被委託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被委託的鑒定機構。
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鑒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鑒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鑒定機構鑒定。
4、辦案單位必須向雙方當事人公開鑒定的內容及結論。
5、首次鑒定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如對鑒定結論表示異議,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託法定鑒定機構復核或重新鑒定。辦案單位對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十日內開具委託書,不得拒絕。
鑒定公開
1、被委託的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機構對辦案單位的委託應予受理,不得無故拒絕,對沒有委託書的當事人,鑒定機構有權拒絕。
2、法醫傷情鑒定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檢驗鑒定所根據資料要詳實可靠,要調閱原始病歷,客觀公正地做出是鑒定結論。
3、法醫鑒定機構做出鑒定後,應向辦案單位公開鑒定書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
4、當事人如對鑒定的結論、檢查結果、採納的醫院病歷記錄、依據的法律、法規有疑義,法醫鑒定人應當做出解釋。
5、法醫鑒定人在接案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鑒定書》(除因功能性損傷需要有觀察傷情變化期限的)向辦案單位送出;疑難案件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法醫鑒定書》向辦案單位送出;如傷情復雜不易下結論,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上級鑒定機構移送。
6、被鑒定人在接受檢驗時必須與鑒定人密切配合,必須向鑒定人提供真實的全部治療病歷、檢查報告單、各種攝片,不得造假,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給公安機關出診斷書需要什麼程序擴展閱讀
法醫鑒定申請:
一、及時報案。出現了人身傷害後,如病情允許,在不影響傷者生命或日後康復的情況下,可根據案件管轄范圍到公、檢、法等相應的部門報案。這樣可使受案部門對傷情有一個粗淺的印象,同時也確定了日後進行法醫鑒定時的委託單位。
二、及時到醫院診治。發生了人身傷害後,在報案後或病情較急時,應及時就到醫院診斷傷情,採取必要的治療搶救措施。傷者對醫生診治過程中書寫的病歷、輔助檢查,如X光、CT的報告結果等應妥善保存。
三、保全固定損傷情況。可採取CT、B超、X光等方式對損傷情況加以保全和固定。有條件的也可採取照相、錄像等方式進行保全和固定傷情。
四、及時進行法醫鑒定。比較穩妥的辦法是及早與法醫鑒定機關或部門取得聯系,以商定具體的鑒定事宜。進行法醫鑒定的機關或部門有:公、檢、法三機關及受其委託的法醫門診、司法醫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醫鑒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