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允許入市有什麼意義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入市】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建設用地置於平等地位,可以參照國有土地「招拍掛」的經營模式,允許市場化經營,不再像以前那樣受到諸多約束。
允許入市的只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出讓、租賃、入股,並不是說所有的農村建設用地都可以自由入市,而且我理解,即便是集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首先也還要確權、確地,不能無證轉讓。還要規范公開的市場操作,不能私下授受,所以需要開展試點,不是一下就推開的。
(1)劃撥地什麼程序可以入市擴展閱讀:
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