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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中確認財產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4-09-26 06:43:06

❶ 保全財產進入執行程序後如何處理

保全財產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財產保全之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的順序是按照債權的時間先後順序進行執行的。在財產保全之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財產保全就自動轉化為對財產的查封等。
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3、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❷ 被執行人子女名下的財產可以執行嗎

被執行人子女名下的財產並不直接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范圍,因此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謹慎處理。
一、被執行人子女財產的獨立性
在法律上,被執行人與其子女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各自擁有獨立的財產權益。被執行人子女的財產,無論是通過繼承、贈與還是其他合法方式取得,通常都屬於他們個人的財產,不受被執行人的債務影響。
二、執行程序的法律規定
在執行程序中,法院的目標是確保被執行人的債務得到清償,但同時也需要保護被執行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因此,執行被執行人子女名下的財產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執行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特殊情況下的執行可能性
雖然被執行人子女名下的財產一般不受執行程序的影響,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這些財產可能會被納入執行范圍。例如,如果被執行人通過轉移財產等方式惡意逃避債務,法院可能會認定這些轉移行為無效,並將相關財產納入執行范圍。此外,如果被執行人子女名下的財產實際上是被執行人所有或控制的,法院也可能依法予以執行。
四、執行過程中的審慎原則
在執行被執行人子女名下的財產時,法院需要遵循審慎原則,確保執行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法院應當充分調查了解相關財產的來源、性質以及被執行人子女對該財產的權益情況,避免對被執行人子女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綜上所述:
被執行人子女名下的財產在一般情況下並不受執行程序的影響,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會被納入執行范圍。在執行過程中,法院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執行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並遵循審慎原則,充分保護被執行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必要生活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❸ 對涉案財物認定為贓款贓物被執行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案外人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提出異議且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
案外人對據以執行的刑事裁判有關涉案款物部分的認定和處理不服,且異議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
一、北京二中院就馬伯韜詐騙案,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判決:有期徒刑12年,查封、凍結馬伯韜位於朝陽區觀音景園210樓2門302室房產(下稱「案涉房產」)並將該房產變價款按比例發還被害人。北京高院作出(2014)高刑終字第6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在執行刑事判決過程中,馬文林等因主張對案涉房產享有所有權提出執行異議,請求中止對案涉房產的執行。北京二中院認為,執行過程中案外人依據對案涉財物享有所有權,主張裁判認定該財物為贓款贓物屬於認定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據此,北京二中院作出(2016)京02執異91號執行裁定(下稱「91號裁定」),駁回馬文林等的異議請求。
三、馬文林等向北京高院申請復議。北京高院作出(2016)京執復62號執行裁定(下稱「62號裁定」),駁回馬文林等的復議申請,維持91號裁定。
四、馬文林等向最高法院申訴,請求:撤銷北62號、91號裁定,將案涉房產返還馬文林等。最高法院裁定:駁回馬文林等的申訴請求。
關於案外人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物提出異議的救濟程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訴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法院應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另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訴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本案中,馬文林、周淑琴的申訴請求,涉及案涉房產的權屬爭議,而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明確指出案涉房產變價款按照比例發還被害人,申訴人馬文林、周淑琴的主張,屬於對原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有關贓物認定內容不服,無法通過裁定補正。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北京高院(2014)高刑終字第68號刑事裁定中,有關涉案款物的認定以及變價處理意見明確,所附扣押物品清單包括案涉房產,申訴人馬文林、周淑琴如對據以執行的刑事裁判有關涉案款物認定和處理不服,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實務參考。同時也提請當事人在主張權利時首先應注意救濟途徑的選擇,結合法院的裁定文書,在執行實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生效刑事判決中涉及財產部分的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所以,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案涉財產被認定為贓款贓物存有異議,且異議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救濟。
二、可能被定性為贓款贓物的財產包括:存款、投資收益、孳息、利用贓款所購買的房或車等財產,案外人或被害人對該部分財產在生效刑事判決中是否應認定為贓款贓物有異議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三)其他民事債務;
(四)罰金;
(五)沒收財產。
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後,予以支持。
第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
第十五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關於該事項分析的「本院認為」部分關於案外人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物提出異議且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的詳細論述和分析。
本院認為,「關於案外人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提出執行異議的審查程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通過執行異議、復議程序審查處理。因此,北京高院、北京二中院依法受理案外人馬文林、周淑琴異議,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進行審查,於法有據,並無不當。
關於案外人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物提出異議的救濟程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訴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法院應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另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訴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本案中,馬文林、周淑琴的申訴請求,涉及位於北京市朝陽區觀音景園210號樓2單元302室房產的權屬爭議,而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明確指出案涉房產變價款按照比例發還被害人,申訴人馬文林、周淑琴的主張,屬於對原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有關贓物認定內容不服,無法通過裁定補正。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北京高院(2014)高刑終字第68號刑事裁定中,有關涉案款物的認定以及變價處理意見明確,所附扣押物品清單包括案涉房產,申訴人馬文林、周淑琴如對據以執行的刑事裁判有關涉案款物認定和處理不服,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馬文林、周淑琴與馬伯韜執行裁定書》【(2016)最高法執監418號】
有關案外人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物提出異議且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的問題,以下是我們在寫作中檢索到與該問題相關的案例及裁判觀點,以供讀者參考。
1、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案例一:《羅×與張曙光執行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執復90號】
本院認為,「《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本案涉案房屋北京市海淀區藍靛廠南路39號院1號樓7層1-701室系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號刑事判決特定物,列入『予以變價所得款予以沒收』的扣押款物處理清單,明確作為在案扣押款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超出犯罪所得部分作為被告人張曙光的個人財產,並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項執行。北京二中院依據生效刑事判決,對涉案房屋採取執行措施符合法律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案外人羅×於執行程序中認為刑事裁判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提出異議,實質上是對執行依據本身的異議,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等程序解決。北京二中院認為羅×異議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駁回其異議,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2、案外人認為生效刑事判決認定被執行人支付的購房款及產生的權益為贓款屬於認定錯誤,是對生效判決不服而提出的異議。
案例二:《廣州市峻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粵執復165號】
本院認為,「本案執行依據即廣州中院(2010)穗中法刑二重字第8號刑事判決及附表內容已經明確應向被執行人峻聯公司追繳違法所得(包括峻聯公司支付欣建公司的購房款872萬元及產生的權益),所追繳款項用於發還被害人。廣州中院根據上述生效的刑事判決作出(2012)穗中法執字第996-4號執行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申請復議人欣建公司對廣州中院上述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實際上是認為上述生效刑事判決認定峻聯公司支付的購房款872萬元及產生的權益為贓款屬於認定錯誤,是對生效判決不服而提出的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因此,欣建公司對此所提異議不屬於執行異議審查范圍,其認為生效判決有錯誤,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3、異議人提出刑事裁定書將存款認定為贓款錯誤等異議,系異議人對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提出的異議,不屬於執行機構審查的事項,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
案例三:《平頂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支行刑事執行一案執行裁定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豫執復84號】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本案中,異議人提出刑事裁定書將3000萬元存款認定為贓款錯誤等異議,系異議人對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提出的異議,不屬於執行機構審查的事項,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焦作中院在異議審查中未將異議人的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直接裁定駁回異議人的異議申請,處理不當,應當予以糾正。且在本案復議審查中,平頂山市公安局認為已向焦作中院執行的財物屬於涉案財物的情況進行了通報,焦作中院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一並進行審查處理。」
4、以涉案房屋系其合法財產為由提出案外人異議,實質上是針對生效刑事判決關於涉案房屋的認定為贓物提出的異議,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案例四:《馬文林等與馬伯韜執行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執復62號】
本院認為,「依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本案中,對於涉案房屋,(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主文的第二項內容為『在案凍結的錢款及扣押物品之變價款,按比例退賠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繼續追繳退賠各被害人(詳見清單)』。『扣押物品清單』第二項的內容為『查封、凍結馬伯韜位於朝陽區觀音景園210號樓2單元302室房產一處之變價款,按比例發還被害人』。馬文林、周淑琴以涉案房屋系其合法財產為由提出案外人異議,實質上是針對生效刑事判決關於涉案房屋的認定提出的。二中院告知馬文林、周淑琴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駁回其案外人異議並無不當。」
5、案外人對刑事判決認定被執行人支付的購房款及產生的權益屬於贓款錯誤,並提出異議,該執行異議實質是對生效法律文書提出異議,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進行處理。
案例五:《廣東欣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廣州市峻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執復字第90號】
本院認為,「關於案外人對生效刑事判決所確定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處理程序問題。經查,本案執行依據(2010)穗中法刑二重字第8號刑事判決及附表內容已經明確應向被執行人峻聯公司追繳違法所得(包括峻聯公司支付欣建公司的購房款872萬元及產生的權益),所追繳款項用於發還被害人。現申請復議人欣建公司認為(2010)穗中法刑二重字第8號刑事判決認定峻聯公司支付的購房款872萬元及產生的權益屬於贓款錯誤,對上述認定提出異議。該執行異議實質是對生效法律文書提出異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對該異議的審查不屬於執行程序審查的范圍。案外人認為本案執行依據認定錯誤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因此,申請復議人欣建公司認為(2014)穗中法執行異議字第203號執行裁定確定生效刑事判決認定贓款是否有誤不屬於執行異議程序審查范圍錯誤的復議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對峻聯公司支付欣建公司的購房款872萬元屬於贓款有異議,對此異議的審查處理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應當由審判部門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而不能以補正裁定解決。申請復議人欣建公司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上述執行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張本院不予採納。」

❹ 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應如何報告財產

報告財產令是指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要求被執行人申報財產的一種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後,應當在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時,同時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
網友咨詢:
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應如何報告財產?
律師解答:
被執行人應當在報告財產令載明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託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被執行人的財產已出租、已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或者存在共有、權屬爭議等情形的,應當一並報告;被執行人的動產由第三人佔有,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其他財產權等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也應當一並報告。
律師補充: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書面財產報告之日,其財產情況發生下列變動的,應當將變動情況一並報告:
(一)轉讓、出租財產的;
(二)在財產上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的;
(三)放棄債權或延長債權清償期的;
(四)支出大額資金的;
(五)其他影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權實現的財產變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產報告程序終結:
(一)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財產報告程序應當終結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被執行人應當在報告財產令載明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託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的財產已出租、已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或者存在共有、權屬爭議等情形的,應當一並報告;被執行人的動產由第三人佔有,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其他財產權等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也應當一並報告。
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令載明的期限內提交書面報告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延長期限;申請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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